文件阅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华农党办〔200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理解中央和上级文件精神,规范阅读、学习和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和上级文件的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和上级文件主要是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布决策、部署工作和情况通报的重要载体。主要形式包括文件、电报、通报等。
第三条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要重视文件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文件传阅及时、阅读规范、管理严格,提高文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文件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文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由制文机关审核办理。未标注密级的文件按内部文件管理。
第五条 中央和上级文件的公开发布须经制文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第二章 文件阅读
第六条 中央和上级文件的阅读传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
(一)省军级文件、密码电报和绝密文件,只能在保密室阅读。
(二)密级文件由保密室通知有关人员到机要阅文室阅读。
(三)非密级文件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到保密室签领、传递、保管并及时退还。
(四)学校党委领导由保密室负责传递;学校行政领导由秘书科负责传递、保管和及时清退。
(五)校党委委员、各学院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后勤服务集团党委书记自行安排时间到机要阅文室阅读。
(六)离退休干部按离退休前的职级阅读相应的文件。
1.由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传达;
2.每月安排一天时间,由保密室将上月的收文送至离退休工作处交指定人员办好交接手续,集中在指定地点阅读(省军级文件半天)。
第三章 文件管理
第七条 中央和上级文件必须指定专人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
第八条 传达密级文件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室进行,传达时凡不准录音、录像和记录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不得抄录和借阅,其内容不得公开引用。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文件,要办理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用完即退,不得长时间存放在承办单位或个人手中,无保密条件的办公室不得存放密级文件。发至各单位的文件亦照此办理。
第十条 绝密级文件和发文机关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文件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一)中央和省委文件应报发文机关批准。
(二)其他单位的来文应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复制密级文件不得隐去原密级标注;文件汇编本的密级按编入文件的最高密级标注,发送范围按编入文件的最高发布层次确定。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第十一条 文件应按年度进行清理和销毁,要求清退的应退回发文单位,有留存价值的应整理归档,无保留价值的应清理销毁。销毁文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由二人以上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中央和省委文件,未经批准等不得私自携带外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参阅文件、会议文件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