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信访工作规定(暂行) 华南农办〔200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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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信访工作规定(暂行)

华南农办〔20079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同广大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学校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教办〔200415号)和广东省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本校师生员工以及与学校、各学院、部处、各单位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校各级领导或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校工作的大局服务、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校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群众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认真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校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校长办公室是学校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内外群众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校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监察处是学校信访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信访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领导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校师生员工以及与学校、校内各学院、部处、各单位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各级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教师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教师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校、各学院、部处、各单位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校解决范围的行为的申诉和控告;

(五)应由学校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校领导,须经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安排,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校各级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及其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并写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匿名信访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部门批转和下属机构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部门对于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对于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校解决的,由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校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学院、部处或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的学院、部处或单位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学院、部处或单位协商解决;属于各学院、部处或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学院、部处或单位受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对于收到的信访事项,(一)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受理;(二)属于其他学院、部处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学院、部处或单位受理;(三)需要由学校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疾病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可通知学校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领导。

 

第四章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为:登记、编号、转办、转阅、回复、归档等,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各级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对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协调交办的信访事项,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学院、部处或单位重新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校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办理部门或校长办公室申请复查。原办理部门或校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认真调查,及时提出复查意见,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出具终结意见并明确不再受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学校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各单位业绩考核中。在此基础上,每年进行总结表彰。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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