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校务公开工作监督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08〕3号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学校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和《华南农业大学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务公开监督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坚持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内容真实准确、范围适当、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现代化教育管理制度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务,是指我校(包括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在实施教学、科研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监察处处长、校工会专职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挂靠在校监察处。
第五条 校务公开监督内容:
(一)依照《华南农业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各部门负责校务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程序和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二)依照各部处、各职能部门校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单位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程序和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三)依照各学院(教学部)院(部)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学院(教学部)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程序和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程序和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五)校务公开的档案材料是否完整。
第六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学期至少一次检查或抽查各学院、部处和各单位的校务公开工作情况。检查或抽查以不预约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在检查或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报给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同时报送给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八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有权责令实施校务公开不当者限期改正,并对逾期不改者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调查和纠正处理实施校务公开不当的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学校工代会、教代会、学代会按照有关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评议相关的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通报给学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第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要对本单位的校务公开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文本报送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年对校务公开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文本在校内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