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华农党发〔2007〕7号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及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学校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 要把保密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定期研究、分析保密工作形势,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及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问题,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要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经常对主管部门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二、学院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本学院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不定期地组织本学院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八条 了解和掌握本学院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之中,要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保密工作管到哪里,并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九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监督、检查本学院工作人员参加保密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和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
三、处(部)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学校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处(部)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熟悉和掌握本处(部)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涉密岗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文件、资料能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准确、规范定密。
第十二条 负责检查本处(部)人员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组织本处(部)人员并带头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对本处(部)人员适时进行保密教育。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单位的保密规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本部门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六条 结合实际,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
第十七条 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责任,确保责任到人,并加强保密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时取,定期对所属的涉密人员、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配备必需的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档案。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本单位保密组织及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削除泄密隐患。
第二十条 一旦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其他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南农业大学保密委员会
2007年3月
附件
保 密 守 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对当天未阅批完的密码电报和密级文件要存放在保密柜中或退回机要室。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亲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