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华农党发〔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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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华农党发〔20092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粤办发〔20072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施办法》(华农党发〔200645号)的精神,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的决定、决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制度,是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集体决策的范围:

(一)学校党委全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2.讨论决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党建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改革措施。

3.审议提交全委会讨论的有关决定和决议。

4.听取并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工作报告。

5.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6.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2.研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4.定期听取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后勤和产业开发、联合办学、学校管理和安全稳定、招生就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5.听取分管领导就所分管工作的汇报,并就某些行政工作向校长提出建议。

6.讨论决定学校财务预决算,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学校预算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大宗物质和服务的项目采购;讨论决定在学校预算机动经费中使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讨论决定不在学校预算机动经费中使用的无预算、超预算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

7.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晋升、奖惩、调动和重要人才的引进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干部的推荐工作。

8.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研究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9.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10.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校长提交校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的专项工作计划和安排、联合办学等。

2.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生、医疗保险、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3.学科、专业重大改革调整方案和处级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4.在学校预算100万元以上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大宗物质和服务的项目采购;在学校预算机动经费中使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不在学校预算机动经费中支出的无预算、超预算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

5.全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7.全校性各种委员会、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8.校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集体决策的民主程序

凡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要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

(一)必须进行事项的调查研究,有关职能部门应组织论证和提出可供选择的两个以上方案和建议。

(二)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重一大”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学校校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将拟讨论确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充分听取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依照规定,应由学校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的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依照规定,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干部的任免,在集体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六)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前,应由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并提交论证材料,论证材料应包括财务处和审计处的意见;有设立专项工作小组的,应经专项工作小组讨论同意后才能提交材料。

第七条 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一)提交材料。凡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应有详细的调研论证材料,提出具体的方案或建议等,除需保密外,一般应提前至少两天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

(二)确定议题。

校党委全委会和校党委常委会的会议议题由校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商定后提出。

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至少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会人员,需保密的事项外。

会议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三)确定参加会议人员。为全面了解决策事项情况及其落实执行,由校党委书记确定有关议题的列席会议人员。

1.校党委全委会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全体委员,学校非党委委员的校级行政领导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或可以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

2.校党委常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常委,学校非党委常委的校级行政领导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四)确定会议记录人员。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根据会议要求确定负责会议记录的人员,记录人应全面、真实地记录会议发言讨论的情况及形成的意见。

(五)民主集中。会议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

(六)明确责任。会议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要按照“集体决策、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

第八条 集体决策的形式

凡属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一)集体决策要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到会人员必须是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会议。

()集体决策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

对于有重大意见分歧或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行政干部任免,会前应先征求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意见。

()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的单位和负责人。

()对已作出集体决策的事项,如需复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2.对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必须经校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九条 学校建立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程序。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进行决策的,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委托其他人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通报情况。

第十条 集体决策的纪律

参加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遵守会议的纪律。

()参加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对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参加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遵守回避制度。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涉及到与会个人或直系亲属的,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集体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或决议、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当的形式和在规定的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办法

()校党委办公室对集体决策的事项负责具体的督办督查和协调反馈。

(二)校工会依照有关规定对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校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员工有权监督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调研论证或提供不真实情况而造成集体决策错误的责任人;

3.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4.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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