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4〕2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推进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学校为了组织和管理相关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并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校内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学校发展战略和总体工作思路;
(三)符合学校实际,体现广大师生意志。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应当规范。
第六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八条 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定(或修订,下同)规章制度的请示报学校立项。立项请示应包括规章制度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立项请示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
第九条 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或与其他部门相关的,应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草案说明中注明。涉及师生员工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应在草案说明中注明。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的协调、衔接。遇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填写《华南农业大学规章制度草案审核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附上草案、草案说明和有关材料,依规章制度的党政属性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初审。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所涉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应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初审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四)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五)是否符合格式要求,语言是否规范,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按要求征求相关部门和师生意见,对存在的争议是否有说明;
(七)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通过初审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原则上应主持召开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监察处、校工会、起草部门、有关专家、法律顾问、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核。涉及全体师生员工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还应在全校公示。
规章制度草案审核完成后,由分管校领导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提出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依据分管校领导审核意见提出提请审议规章制度的请示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就提请何种会议审议签署拟办意见报学校主要领导审阅。
其中,需由校党委全委会、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安排提交会议,按照规定程序讨论通过;需提交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规章制度应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若相关会议对规章制度草案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由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以上规定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经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根据会议精神作出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按照学校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布。规章制度的发布须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会签,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以“中共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或“华南农业大学”名义单独或联合发布。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并在规章制度条文中明确。
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公布的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具有与规章制度同等的效力。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废止,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审议通过某项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决定该项规章制度的废止,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公布。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时向学校提出规章制度修订或废止的请示。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每年12月份收集、整理提出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废止的年度报告,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材料按正式颁布所在的年度归档,归档材料应包括规章制度立项请示材料或授权起草的批示材料,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草案审核登记表,征求意见材料,历次修改稿,提请会议审议请示,会议决定,发布公文的签发文稿、正式印发件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华南农业大学规章制度草案审核登记表
附件
华南农业大学规章制度草案审核登记表
规章制度名称 | ||||
附件 | 1.草案;2.草案说明;3.其他材料 | |||
主办单位 | 负责人签署/日期 | |||
协办/相关单位 | 负责人签署/日期 | |||
党委办公室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校长办公室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校领导 审核意见 | 具体意见 | 签署/日期 | ||
同意,建议提交以下会议审议: □1.校党委常委会 □2.校长办公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 □4.专门委员会: □5.其他: 需多个会议审议的按以下顺序: □→□→□ | ||||
其他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