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
华南农办〔2014〕116号 |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
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201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程序,保证采购质量,监督采购合同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的范围和组织管理
(一)新购置并已到货安装、调试完毕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验收范围。
(二)采购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含)仪器设备的验收组织和管理工作由设备处负责;采购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验收组织和管理工作,由用户单位负责。
第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分类与验收小组人员组成
(一)采购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选派3人组成验收小组,依据合同组织验收。
(二)采购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时应通知厂家或供应商代表到场。其中:
1.单价为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1人、用户单位代表2人组成验收小组;
2.单价10万元以上(含)、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2人、技术专家1人、用户单位代表2人组成验收小组;
3.单价4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2人、技术专家2人(含1名校内非用户单位专家)、用户单位代表1人组成验收小组;
4.单价10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2人、技术专家3人(含1名校内非用户单位专家及1名校外专家)、用户单位代表2人组成验收小组。
第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前准备
(一)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用户必须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要求,做好装机前的准备工作,确定仪器设备接收和管理操作人员。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固定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仪器设备到货后,用户单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生锈等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发现问题应拍照留据。
(三)仪器设备的数量验收应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用户单位需检查主机、附件的种类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出厂编号与装箱单是否一致,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保修卡等。
(四)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时,应有用户单位的设备接收和管理操作人员及供应商在场。合同规定由外商负责安装调试的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在外商技术人员和用户在场时开箱。
(五)从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开始,应配置《仪器使用登记本》或《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本》,作为仪器设备正常使用验收的依据。
(六)安装调试完成后,仪器设备应尽快使用。设备操作人员每次使用后均应认真填写《仪器使用登记本》,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并通知供应商,协调解决。
(七)10万元以上(含)测试类大型仪器验收时应及时进行相关测试(如有必要,可用标准样品检测),并出具测试报告(包括数据、曲线、图纸、照片等)。其中: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测试报告由用户单位提供,并经本单位使用人员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单价在100万元以上(含)、按规定放置在测试中心“专管共用”的大型仪器设备,测试报告由测试中心使用人签字、盖章。
第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申请
(一)采购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所有仪器设备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正常稳定运行一个月内,由用户单位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向设备处递交验收申请;
用户单位根据仪器设备到货和使用情况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含)仪器设备项目验收申请表》,并附上该项目的采购合同;
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测试类大型仪器设备,还需附上测试报告。
(二)设备处在收到用户单位验收申请等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单价在4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备处应在验收前制定验收方案,如需要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应审核其相关资质。
(三)采购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用户单位负责验收的仪器设备项目,无需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用户单位和供应商按《华南农业大学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项目验收表》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仪器设备现场验收
(一)验收小组到现场后,先由项目负责人简要介绍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然后在验收小组成员内推选一名专家担任组长(组长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采购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
(二)验收小组首先应按采购合同清点仪器设备的数量,并仔细核对产品的型号、产地、机身编码等参数;对抽检仪器设备的质量,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认真核实合同中带“※”的指标及其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合同相符,检查配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厂家代表或供应商代表对验收小组的问题进行答疑和解释,技术专家应对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甄别;最后,由验收小组组长签署验收结论。
(三)如申请验收的仪器设备放置在外地、无法现场验收的,验收小组可委托用户单位参照本验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验收,并将相关验收资料报设备处。
(四)验收结论
1.仪器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且与采购合同、招标文件及设备技术参数相符,确定为“验收合格”。
2.仪器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但与采购合同、招标文件及设备技术参数有较小偏离,通过整改可解决的,验收小组将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重新验收后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3.仪器设备数量、配置和技术指标等与采购合同投标文件及设备技术参数存在较大出入,不能满足用户需要,验收结论应定为“不合格”。所购仪器设备不得或暂缓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和货款结算等手续。验收小组将出具验收不合格报告,交与设备处跟进处理或追讨损失。
4.当验收结论存在争议时,由验收小组进行票决。
5.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应填写《华南农业大学10万元以上(含)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仪器设备还需在《华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填写验收结论,参与验收的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用户单位、设备处及供应商的公章。
第七条 验收报告的使用和归档
(一)验收合格后,仪器设备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时,需出示验收报告等资料;
(二)经政府或校内集中招标采购的所有仪器设备以及协议供货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的验收表必须交由设备处归档留存。
第八条 附则
(一)验收小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验收纪律,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违反廉政规定。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验收组技术专家人员名单可由用户提出,设备处审核同意。专家费用由学校支付。
(三)本规定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