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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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

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4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建设与管理,落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广东省《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210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粤教高函〔2013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专业建设,应符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主动适应国家和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召集专家成立专业建设评议专家组,其在专业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专业建设标准;

(二)合理安排专业建设的有关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学校专业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对学校重点专业的建设进行审批立项和评估验收,并指导各学院的重点专业建设;

(五)对国家级、省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申报推荐的审定工作;

(六)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各学院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全面负责各学院的专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并制定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

(二)具体组织指导学院专业建设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学院各类专业的申报、检查、督促和评估验收工作;

(四)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赋予专业建设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专业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学校的专业检查、评估、认证,以及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评选、申报与推荐等工作;

(二)督促和协助各学院完成专业建设和各级各类专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三)具体组织新增专业的申报工作;

(四)组织新增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申报及审核;

(五)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赋予专业建设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主任负责制。其任职条件和职责依照《华南农业大学专业主任聘任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933号)要求执行。

第七条  学院成立专业或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的规划与设计。专业或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专业主任、专业教师、相关专业或基础课教师组成,原则上要求有行业企业代表参加。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 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契合我校中长期发展目标和专业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已具备相同内涵的专业方向办学历史,该方向毕业生就业质量高;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具备一定的办学基础和条件,有利于专业特色的形成;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学校现行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的基本要求;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原则上专职教师(非其它专业兼任)不少于7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不少于3人;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第九条 学校专业设置遵循“稳定规模、优化结构”的原则,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十条  学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撤销该专业。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内(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专业经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简称备案专业),不在《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经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批(简称审批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下一年度新增专业申报材料;

(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召集专家组成“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对新增专业进行论证;

(三)对论证通过或按照专家组论证意见修改后通过的专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材料上传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

(四)公示有异议者视异议情况另行处理;

(五)暑假前将申报材料(备案专业一式3份、审批专业一式5份)报教务处,教务处在9月初报教育厅。

第十二条  专业调整程序与新增专业程序相同,其他要求如下:

(一)调整专业名称,如调整为《专业目录》(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内专业按备案专业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专业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二)调整专业授予门类与修业年限,按审批专业办理;

(三)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三条  各院(系)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43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院专业发展规划;

(二)新设专业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详实的人才市场需求调研报告;

(四)新增专业具备的基础条件及需要增加的条件与投入;

(五)新设专业建设规划;

(六)新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七)其它补充说明材料(如申请增设目录外专业的论证报告等);

(八)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各学院每年申报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3个。

 

 

第四章  专业分类与专业规划

 

第十五条  根据学科依托情况,学校专业分为I类专业和II类专业。I类专业为有博士学位授权点依托的专业,II类专业为非博士授权点依托的专业。

第十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分为两类: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I类专业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II类专业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

第十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定位需要落实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条件、师资条件等方面。

第十八条  规范专业发展规划。各学院应制定本学院的专业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办学定位,主体特色,现有专业情况分析,规划期内拟新设和调整的专业领域,对新设专业建设的支持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条  现设专业需要根据专业建设现状和培养目标定位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发展规划需要列明分解到年度专业建设的任务。

 

第五章  专业方向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产业需求,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除个别专业因人才培养特殊需要经批准外,不得以专业(专业方向)形式招生。

第二十一条  新增下一年度专业方向与新增专业同时申报并论证。

第二十二条  新增专业方向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增(调整)专业方向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详实的人才市场需求调研报告;

(三)新增专业方向具备的基础条件及需要增加的条件与投入。

第二十三条  专业方向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以课程模块/组块形式体现。

 

第六章  专业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支持专业硬件建设。

(一)专业建设经费必须经过专业建设评议专家组论证、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使用;

(二)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使用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三)专业建设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为旨在提升专业办学质量、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而用于加强与改善本科教学条件的投入,主要包括教学基本设施建设的支出、专业教学资源(课程软件、图书资料等)支出、其他加强专业建设以及学校层面组织的项目建设论证评审费用等;

(四)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以项目立项方式实施的专业建设与改革项目,其经费管理参照《华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146号)执行。

 

第七章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专业的建设情况(含新增专业)实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视情况予以通报。被通报专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须停止招生。

第二十七条  逐步建立专业定期检查评估制度,构建以新增专业、重点(特色)专业、试点专业检查为重点,覆盖全部专业的专业建设评估制度。学校将依据检查结果对专业建设进行调控。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专业招生情况、毕业生就业质量、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规范情况、专业评估等因素,构建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强化特色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专业开展专业认证与评估。各专业应积极跟进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专业认证方面的信息,加强条件建设,按照相关规范与要求,主动开展专业认证工作。

第三十条  实施新专业建设检查制度。新增专业所在院(系)每年向学校提交一份自查报告,第一届学生毕业后提交一份总结报告。新增专业的检查、评估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及学校专业建设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  新增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申报及审核按《华南农业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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