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就业工作业绩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大学生就业工作,充分调动各学院及全校教职工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全员参与就业,人人关心就业”的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有关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粤教毕函〔2013〕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教学单位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奖项设立
第三条 奖项
(一)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奖共设6名,按就业工作业绩综合评分确立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30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0000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10000元。
(二)就业工作积极单位奖共6名,各奖励5000元。
(三)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共12名,各奖励1000元。
(四)就业工作积极分子奖共65名,各奖励800元。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四条 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评奖条件
(一)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超过当年全省本科院校平均水平;
(二)学院就业工作满意度≥75.00%;
(三)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加强实践、实习基地建设、认真做好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成绩显著;
(四)在就业工作中,没有发生下列重大事故:
1.未及时组织做好毕业生信息的签名核对工作;
2.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和就业信息;
3.就业方案编制错误,在指定的更改期限内没及时更正;
4.未及时发放就业派遣资料,耽误毕业生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第五条 就业工作积极单位奖评奖条件
就业工作符合第四条之(二)、(三)、(四)点,且就业工作业绩综合评分居全校排名前十二名(已评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除外)。
第六条 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二)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辅导工作,成绩突出。
(三)在就业工作中,所在学院没有出现第四条之(四)点相关情况。
第七条 就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符合其一者)
(一)在学生的实践、实习基地建设中贡献突出;
(二)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辅导工作,成绩突出;
(三)推荐3名以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
第四章 评奖程序及表彰
第八条 评奖程序
(一)自评。各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认真进行自评、评选及推荐,按时将评选材料送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二)学校评选。由招生就业处组织考评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公示后进行表彰。
第九条 表彰形式
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得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奖、就业工作积极单位奖的学院颁发奖状和奖金;对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就业工作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就业工作业绩综合评分为初次就业率占25%,总体就业率占10%,学院日常就业工作业绩评分占50%,学院就业工作满意度占15%。学院日常就业工作业绩评分细则、学院就业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1、2。
第十一条 奖金从本科生就业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