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就业工作业绩评奖办法 华南农办〔20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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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就业工作业绩评奖办法

华南农办〔20147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大学生就业工作,充分调动各学院及全校教职工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全员参与就业,人人关心就业”的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有关精神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粤教毕函〔2013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教学单位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奖项设立

 

第三条  奖项

(一)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奖共设6名,按就业工作业绩综合评分确立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30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0000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10000元。

(二)就业工作积极单位奖6名,各奖励5000元。

(三)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共12名,各奖励1000元。

(四)就业工作积极分子奖共65名,各奖励800元。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四条  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评奖条件

(一)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超过当年全省本科院校平均水平;

(二)学院就业工作满意度75.00%

(三)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加强实践、实习基地建设、认真做好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成绩显著;

(四)在就业工作中,没有发生下列重大事故:

1未及时组织做好毕业生信息的签名核对工作;

2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和就业信息;

3就业方案编制错误,在指定的更改期限内没及时更正;

4未及时发放就业派遣资料,耽误毕业生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第五条  就业工作积极单位奖评奖条件

就业工作符合第条之(二)、(三)、(四)点,且就业工作业绩综合评分居全校排名前十二名(已评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除外)。

第六条  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二)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辅导工作,成绩突出。

(三)在就业工作中,所在学院没有出现第四条之(四)点相关情况。

第七条  就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符合其一者)

(一)在学生的实践、实习基地建设中贡献突出;

(二)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与辅导工作,成绩突出;

(三)推荐3名以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

 

第四章  评奖程序及表彰

 

第八条  评奖程序

(一)自评。各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认真进行自评、评选及推荐,按时将评选材料送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二)学校评选。由招生就业处组织考评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公示后进行表彰。

第九条  表彰形式

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得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奖、就业工作积极单位奖的学院颁发奖状和奖金;对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就业工作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第十条  就业工作业绩综合评分为初次就业率占25%,总体就业率占10%,学院日常就业工作业绩评分占50%学院就业工作满意度15%。学院日常就业工作业绩评分细则、学院就业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12

第十一条  奖金从本科生就业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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