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4〕104号
为创新用人机制,规范用工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兼职教师
外聘兼职教师(以下简称外聘教师)指学校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及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等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
第二条 聘用原则
(一)外聘教师的聘用须有利于学校师资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二)实行同级聘用原则,即按原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一般不能低职高聘,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审批。
(三)学院生师比高于20:1的,原则上应聘任外聘教师。
(四)公共课教学部门或学院个别专业缺乏某一课程专任教师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聘教师。
(五)全校聘任外聘教师数的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数的25%以内;学院生师比高于25:1的,外聘教师数可超过专任教师数的25%,具体指标由学院、人事处共同核定。
第三条 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专业条件
从国内外其他高校(含本校退休教师)聘请外聘教师的,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及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验;从国内外其他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等聘请外聘教师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能胜任本学科教学任务。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每年五月上旬,学院填写下一学年度《华南农业大学外聘教师计划审批表》,由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核定学院计划聘任外聘教师数量。
(二)学院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任职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做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
(三)学院对拟聘外聘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
(四)学院与外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书,报人事处确认备案。学校统一颁发外聘教师聘书。
第五条 聘用期限
聘用的合同期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而定,原则上为一年一聘,最长不超过两年。合同期内可以约定试用期。期满后经协商可以续聘。
第六条 外聘教师待遇
(一)外聘教师的劳动报酬。学校批准范围内的外聘教师劳动报酬由学校承担。
(二)课酬计算办法。以教学班为单位,按计划学时计算,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中级及以下200元/学时,副高250元/学时,正高300元/学时,从企业、行业聘请未获专业技术资格的根据其职位和专业水平参照上述标准计算,以上课酬均按税前计算。
(三)学院根据外聘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凭《华南农业大学外聘教师计划审批表》及《华南农业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协议书》,集中将已排课的外聘教师《华南农业大学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核学时,财务处将外聘教师课酬一次性核发到受聘教师。
第七条 外聘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二)学院、教务处负责按照教学计划和需要安排外聘教师的教学任务,对外聘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报酬和续聘的依据。
(三)学院负责外聘教师业务档案管理。
第八条 相关说明
(一)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生师比中的学生数指学院折合学生数,教师数指根据学校和各学院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办法聘用在教师岗位的人数。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5〕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