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4〕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有限房源合理有效的利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广东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穗府〔199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落实国家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促进教职工周转房的合理使用和周转,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除发放政府住房政策补贴外,增发学校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是为解决新进校教职工住房困难,在其购置住房之前提供的临时性、短期性住房。新进校教职工租住学校周转房实行5年周转期优惠政策,周转期满后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可再继续租住5年。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教职工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以及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方面的有关事务。
第五条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对周转房实施有效管理,并有责任对本单位违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章 周转房申请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实行房源公开、申请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批量住房按“个人申请、计分排队、自主选择”程序办理;新调入和新分配进校人员,以到资产管理处申请住房时间为准,按照“先到先选”原则,由资产管理处统筹安排;引进人才住房、博士后在站期间住房,由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安排,并纳入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内没有住房(含房改房、自置住房、单位内部集资房及各类保障性住房。下同)的学校正式职工(含人才租赁人员。下同),方可申请租住学校教职工周转房。
在学校房源允许的条件下,年龄较大(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且住房离校较远(直线距离
本办法中“广州市内”是指广州市的“老八区”,即现在的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海珠区,不包括增城、花都、从化、番禺、萝岗、南沙(市、县、区)。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教职工,原则上不给租住学校周转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租住学校周转房的,在学校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租住。
第九条 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内没有住房以广州市(区)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为准。无房证明由本人提供,不能提供此证明的,按有住房者看待。
第十条 每户(或位)教职工只能申请1套(或间)周转房,但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在学校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后可多租住1个单间,多租的单间(第2间)按120%市场租金计租。
第十一条 教职工周转房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教职工周转房租房申请表》及有关证明(结婚证、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身份证、校园卡等);
2.资产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核或审批;
3.计分排队(批量房)并进行公示;
4.经二榜公示后,根据所公布房源按排队次序选房(批量房);
5.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计分排队办法
(一)按申请人的职称(职务)、工龄、校龄、学龄、人口、配偶情况等六项分项计分相加;按总分高低次序排队。
1.职称(职务)分:本校双职工按职称(职务)高的一方计算,单职工按在校方的职称(职务)计算。各职称(职务)分见下表:
各类职称职务分值表
序号 | 职称、职务 | 基本分 |
1 | 院士 | 100 |
2 | 厅级干部 | 90 |
3 | 教授(含相当职称)、正处级干部 | 80 |
4 | 副教授(含相当职称)、副处级干部 | 72 |
5 | 讲师(含相当职称)、博士毕业生、科级干部、技师 | 62 |
6 | 助教(含相当职称)、硕士毕业生、科员、高级工及满30年工龄者 | 50 |
7 | 技术员、办事员、中级工及满20年工龄者 | 45 |
8 | 初级工及不满20年工龄者 | 40 |
2.工龄分:计算至申请截止日期,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1分,不满半年计0.5分。非连续工龄者累加计算。
3.校龄分:以计算职称(职务)分一方在本校正式工作的时间(至申请截止日期)计算,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1分,不满半年计0.5分。
4.学龄分:大专以上学龄,高中毕业后读中专的中专学龄,每年计1分。学龄和工龄两者不得重复计算。
5.人口分:每户人口分以参加记分排队者在同一个户口簿的直系亲属4口人为限(包括父母及未成家、升学、参军的子女),每人1分;独生子女加1分。
6.配偶分:基本分5分。配偶属本校正式教职工的:厅局级干部的加5分;正教授(含相当职称者)、正处级干部加4分;副教授(含相当职称者)、副处级干部加3分;讲师(含相当职称者)、科级干部加2分;助教(含相当职称者)加1分;一般职工加0.5分。
(二)积分相同的人员,按以下优先顺序排列次序:
1.职称(职务)高者优先;
2.年龄长者优先。
(三)选房前错过或放弃本人选房次序者,可保留动态排队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每年视房源情况开展批量住房租住申请工作,受理教职工的申请。其余时间,除新调入和新分配进校教职工外,一般不再受理个别申请。
第三章 周转房租金
第十四条 周转房租金按房屋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市场租金情况每2年评估公布一次,本办法执行的租金标准每5年根据评估和实际情况调整一次。(各类周转房租金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新进校教职工,周转期内(5年)按周转期租金计租;周转期满后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教职工,按优惠市场租金计租,并从第2年起每年增加10个百分点。即周转期满后第1年按100%优惠市场租金计租,第2年按110%优惠市场租金计租,以此类推,增至130%封顶。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教职工,但总计租住周转房时间(含本办法颁布之前的租住时间)超过10年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第十八条 周转期的计算。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标准租金计租,家具折旧费按每月20元计入每月租金。
第二十条 本校教职工的遗属(指父母、配偶、子女)租住学校周转房,按原在校方教职工的优惠和租金标准租住至合同期满,期满后按市场租金计租,并从第2年起每年增加10个百分点,即期满后第1年按100%市场租金计租,第2年按110%市场租金计租,以此类推,增加至130%封顶。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租住学校周转房的(含本办法颁布之前的租住者),分三种类型计租:1、本校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内有住房,总计租住学校周转房时间不满10年的,按市场租金的90%计租,超过10年的,按市场租金计租;2、本校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内参加过福利分房(房改)的,按120%市场租金计租;3、原学校教职工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住在学校周转房的,按140%市场租金计租。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金按天计算,按月交纳。本校教职工由财务处在个人工资账户中按月扣缴,非本校教职工由承租人凭资产管理处缴费通知到学校财务处缴纳。
第四章 周转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租住教职工周转房,必须与学校签订《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租住的须提前一个月按程序重新申请,获准后签订续住协议。期满前未重新申请续租或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退还住房,否则按120%市场租金计租。续租申请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取得住房后须一次性缴纳住房保证金。住房保证金标准:2003年1月1日后新建住房按使用面积20元/㎡交纳;其它住房按使用面积10元/㎡交纳。承租人租住期间未发生违反《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行为的,在租住房退还学校后,学校将住房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否则,住房保证金用于抵扣有关应交款项。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屋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承担租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
1.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承租人责任。
2.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租住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1.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将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一经发现,除解除租住协议、收回住房外,自租住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2倍计租。
2.凡被发现有转租、转让、转借行为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三年内学校不受理其住房申请。
3.经学校有关部门两次检查核实,房屋(床位)均非本人及直系亲属(仅指父母、配偶、子女)居住的,按转租、转让、转借性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不得在租住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除解除租住协议、收回住房外,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强占学校周转房的,除责令限期搬出外,自强占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3倍计收租金。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获准租住后,必须在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30天内入住。如原来已租住学校住房的,须同时退还原住房。特殊情况,搬迁期限另作规定。
第三十条 取得住房后,逾期未入住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由学校收回住房;逾期不退还原住房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搬迁的,承租人应从学校大局出发,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无故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因拖延搬迁致使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学校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15天内退回住房。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退房而需要延迟退房的,必须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延迟退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被批准出国(境)留学(含公派和自费)及探亲超过1年以上,且配偶非学校正式职工的,原则上需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退回住房。若在出国批准期内要继续居住的,需有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担保并办理继续居住担保手续。出国(境)者逾期未归的,由担保人负责退还住房并缴清租金。
第三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侨务政策,归侨、侨眷出国(境)定居后,原一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可按原租金标准继续居住至租住协议期满,期满后,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家庭成员是学校正式职工的,如继续居住,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按新承租人重新签订租住协议。
2.家庭成员非学校正式职工的,转办新租住协议后,最多允许继续居住三个月;三个月后,必须退还所居住房。否则,按强占房屋处理。
第三十五条 租住集体宿舍者,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入住者,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后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住,否则按自动放弃对待,不再安排其它住房。
2.租住人须共同维护集体宿舍的公共设施,保持宿舍安静、卫生,不得私自间隔走廊过道和房间。私自间隔的,必须予以拆除,恢复原貌;间隔拆除之前,所间隔面积按市场租金2倍计收租金。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租住期间须配合资产管理处进行房屋清查,要求提供无房证明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广州市(区)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逾期不提供的,按有房者看待;拒不提供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住房协议,收回住房;拒不退房的,按200%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对拒绝配合检查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资格的,除限期收回住房外,从租住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120%计收租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住房补贴
第三十九条 补贴对象: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才租赁人员)。
第四十条 补贴标准:见附件3。
第四十一条 补贴期限:5年。从进校后开始发放。
第四十二条 补贴申请时间:进校教职工正式办理报到手续并被通知可以申请后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今后如再申请,已过时间段不再补发。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住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住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职称(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第四十四条 住房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
1.同时具备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补贴标准较高的职务或职称执行。
2.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职称、职务如有变动,住房补贴标准随之变动,变动时间从职务、职称变动的次月开始计算。
3.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调离学校或辞职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停发;离校后再调进学校者,前后领取住房补贴的时间合并计算,总年限为5年。
4.改变房屋(床位)用途及将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停发住房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
5.住房补贴由财务处在个人酬金账户中按月发放,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交通补贴
第四十五条 补贴对象:未在学校参加福利分房且未居住学校周转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才租赁人员)。
第四十六条 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每人每月200元;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加具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按月发至个人酬金账户内。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发放期限:未租住学校周转房者,发放期限为5年;曾租住学校周转房且不满5年者,发放期限为5年减去曾租住周转房的时间;租住学校周转房已满5年期者,不再发放补贴。发放期间回校租住周转房者,从租住之次月起停发交通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对本办法执行中的违规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教职工周转房管理职能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8〕5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