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安全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4〕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及事件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任务和安全责任机制
第二条 我校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
(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三级单位等三级安全责任机制。
第四条 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全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 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直接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其他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指导校内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参与学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制订并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履行安保职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具体履行下列校园安全管理职能: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确定治安、消防、保卫等重点要害部位,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四)负责校园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安全巡逻检查和校卫队队伍管理,监督指导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学校物业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外包物业公司及其安保队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各安保单位人员培训工作;
(五)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六)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七)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人,须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组织成立本单位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落实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本单位所属区域及所使用大楼、场馆等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
(二)加强安全教育,使本单位师生员工增强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稳定工作,及时掌握动态,化解不安定因素;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作好预案演练。
(三)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所管理使用区域、楼房的值班驻守工作,加强对水、电、门、窗和其他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各大楼的值班制度,做好值班工作,确保安全。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本单位内及与本单位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对本单位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完成安全生产等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九条 学生宿舍区、教工住宅区、各教学大楼、各办公大楼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其管辖学生宿舍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非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管辖的学生宿舍区由其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后勤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教工住宅区(含教工周转房)、五山街学校对外出租的商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大楼(含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及其它公共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外包物业公司根据学校物业管理外包合同要求负责合同中所含各大楼以及门禁、校园停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及各二、三级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严排细查、以查促管、限期整改的原则,做好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的任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市各级安全工作规定,检查、评估学校安全工作,排查学校不稳定因素,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整改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杜绝事故发生,同时向学校领导提出报告或建议,不断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各单位自查与学校组织检查相结合。
(一)自查是指受检单位在接到安全检查通知后,提前在其内部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并整改问题。
(二)学校的全校范围安全检查主要由学校综治办组织,主要按照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召开师生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时间:分为定期、不定期和特殊时期三个时段。
(一)定期检查为每学期初、末及重大节假日期间学校安全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是根据各个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特点进行的安全检查。
(三)特殊时期检查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指示,在某一时段、针对某一项特定内容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前期准备工作
(一)安全检查人员由学校综治委委员和综治办从保卫处各科室抽调的人员组成。学校综治办于安全检查前向全校各单位下发检查通知。
(二)各安全检查组组长在开展检查前,及时召集本组检查人员,商议并布置检查工作,确定检查路线、重点,确保检查过程有记录。
(三)受检单位接到检查通知后,要组织相关人员按通知要求迅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迎检相关工作。检查组检查时,各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参与检查,以确保整改工作高效开展。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防火安全方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有无记录)、对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制度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况;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私接滥拉、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应急事故照明、疏散标志、消防控制系统、消火栓、灭火器材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电热器具使用或临时电源线、临时动火用电、夜间加班、举办大型活动、装修改造工程等的审批情况;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和经费投入情况;对消防部门提出的隐患进行整改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方面: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执行情况;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情况;高空作业防护、锅炉、电梯年检及安全运行情况;危险点控制管理情况;机械设备完好情况。
(三)治安安全方面:安全防范制度、措施(重点部位人、技、物防)落实情况;治安、刑事案件发生情况;研究、部署、检查防范工作及记录情况。各学院对教工、学生进行节前安全教育,并做好寒暑假期间在校学生人数、去向等统计、管理工作情况;
(四)交通安全方面:单位师生员工对交通安全重视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及落实情况;单位是否设专兼职车辆管理人员;单位提醒教工、学生注意出行、居家安全的情况,特别是提醒学生注意假期乘车安全,不要乘坐没有资质、保险不完善、违规超载的汽车等。
(五)国家安全方面:对职工、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情况,涉外管理情况、保密情况、突发恐怖事件防范情况。
(六)维稳工作方面:各单位开展排查不稳定因素情况,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情况。
(七)其他方面:食品安全情况,防疫安全情况。
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整改落实
(一)受检单位要对自查和检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凡不研究整改工作或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负完全责任,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列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表中。
(二)检查全部结束后,检查组及时总结检查情况,认真研究分析,提出工作措施及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学校领导。
第五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对内部高台、楼梯、山体、水域、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确保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及以上技术防范装置;
(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或与本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对图像记录、入侵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监控室),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六)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二十条 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园网应当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有关用户日志信息;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的标准、规定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急管理按《华南农业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华南农办﹝2012﹞8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安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工作中办公、交通、通讯、防护等所需的场所、设施、装备;除人员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应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比内容,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条 对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学校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应当依法责成所在的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我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我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处、隶属学校直管的中心、公司、驻校内其它单位;学校三级单位包括:二级单位直管的科、室、系、实验室、工作间、中心、公司、小学、幼儿园、所等。
第三十五条 驻校内其它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