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收支活动,加强财政票据在领购、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仅指我校从省财政厅申购的《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票据》(含电脑版和手写版)、《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幼儿园收费收据》、《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广东省医疗机构(挂号、诊金)收费收据》、《广东省接受捐赠专用票据》、《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等。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财政票据的申购、领用办理和回收核销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学校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票据》(含电脑版及手写版),适用于学历教育并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应收取全日制和成人教育学生学杂费、学历教育的培训收入时开具。
(一)我校常规全日制学生、在职研究生的收费票据,在银行划扣学费成功后,由财务处统一打印并分发给各学院,由学院发放至每个学生。
(二)通过转账或汇款缴纳学费的,学院须及时将交费学生名单提供给收费及校园卡管理科打印学生收据,由学院发放至每个学生。
(三)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学生的收费票据,学费划扣成功后,财务处统一打印收费收据,由学院发放至每个学生。
(四)自费来华留学生(含短期生、进修生),在交费成功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将交费信息资料及学生名单送至财务处统一打印收费收据。
(五)以我校作为办学主体招收的自考、成人教育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将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导入票据打印系统,在财务处统一打印收费票据。经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领回并发放给学生。
第五条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范围:
(一)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业务事项
1.暂收款项。由学校或二级单位暂时收取,在业务活动结束后需退还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暂时收取的非经营性款项。
2.代收款项。由学校或二级单位代为收取,在业务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学校取得的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学校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二)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业务事项,可使用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1.学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2.学校与其他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学校与科研院所之间、与其他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经费课题经费等,一般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3.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业、其他组织、个人之间发生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往来,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三)经营性收费,必须开具税票
学校相关部门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下列服务,其收费行为属于经营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含政策内减免税资金),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业务培训(人社厅规定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以外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学校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的收入项目。
(四)校办企业、后勤实体上交给学校的利润、返纳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投资收益等,不开具税票,凭银行结算单和收款证明入账。
第六条 《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主要是用于校医院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时开具。开具的内容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等。
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收据:
1.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2.财政补助收入,即校医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校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4.科教项目收入,即校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广东省医疗机构(挂号、诊金)收费收据》主要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就医挂号时使用。
《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和《广东省医疗机构(挂号、诊金)收费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能串用。
第七条 《广东省接受捐赠专用票据》,主要用于学校在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校友等用于特指的公益事业捐赠时开具。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校友等捐赠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单位捐赠的大额款项,开票时需附捐赠协议;个人捐赠,可以不附捐赠协议。
第八条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幼儿园收费收据》,主要用于学校幼儿园收取保教费时开具。只能开具给幼儿或其家长本人,不能开具给单位。
第九条 《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主要用于收取专项补偿费时开具。
第十条 各类财政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由财务处负责统一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领购财政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印票据或使用外单位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校内相关部门、单位如需使用财政票据,首次领用,须向财务处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与开票内容相关的协议(合同)、证明等资料,在财务处网页下载《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领用的财政票据必须由专人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并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人员变更时,需出具单位证明或委托书。
第十四条 相关学院申领的财政票据,所有联次盖学校收费专用章;二级核算单位从财务处申领财政票据,所有联次加盖二级核算单位收费专用章。
第十五条 华南农业大学幼儿园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幼儿园收费收据》,所有联次加盖幼儿园收费专用章。
第十六条 华南农业大学校医院申领《广东省医疗机构(挂号、诊金)收费收据》、《广东省医疗收费收据》,所有联次加盖校医院收费专用章。
第十七条 其他二级单位(含后勤非法人经济实体)只能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票据不得申领。票据只能用于与校级财务间、学校与二级核算单位之间、二级核算单位之间的非税资金往来。不得开具与涉税有关的项目,不得开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和“验旧换新”的制度。
(一)初次申领财政票据,须经财务处审核符合规定后,凭财务处负责人批准领用的意见申领财政票据。
(二)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除保留上次申领的少量票据备用外,应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填写《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用票单位留存,第二联财务处核票,第三联用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查),内容包括已使用的票据名称、领购时间、册数、起止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财务处审核,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开票金额相符后,方可继续领票。如票款不符或未按照申领票据表中填列的开票事项开具的,违反相关规定使用的,财务处有权停止供应财政票据,并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票据填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领单位应严格按照票据的使用范围、票据号依序填开。填写项目要齐全,如:摘要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开齐,内容完全一致,并在票据所有联次上加盖收费印章。
(二)《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票据》(电脑版)仅供电脑打印用,手工填写无效。
(三)作废票据必须三联依序并存,不得撕毁、短缺等。
(四)如缴款人不慎遗失票据,财务处在核实后,只能出具已缴费证明,不得重复开票。
第二十条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的管理要求,财政票据不得跨年使用,当年领用的收据当年结清,各单位交旧领新时,应对所开具票据的号码、金额、使用项目、收款人、开票人、交款单等信息逐一核查是否正确、齐全。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的验票结果,将作为今后领用和注销票据的依据。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管理和核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票据,按照规定严格办理申领、使用、保存和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登记薄,定期盘点核实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和保管情况。
(一)财政票据在启用前,检查票据是否有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票据发放机构报告。
(二)使用票据时,要求在票据填写时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
(三)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以红字填写财政票据和拆本使用财政票据。
(四)校内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要在每本票据用完后,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整本票据开出的金额,票据起止号码,有无作废票据等相关信息,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回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规定的核销票据时间内办理查验核销手续。若存在问题票据,须由开票单位出具书面文件,由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裁定、处理问题票据,票据存根封存至销毁。
(五)如发生财政票据丢失,票据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财务处。财务处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并自发现票据丢失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定期清理票据的库存、领用及核销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向各领用部门、单位发出限期核销票据通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稽查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收据、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3﹞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遇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变化,以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