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
华南农办〔2014〕156号 |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
与动态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与动态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14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4年12月26日
华南农业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
与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授权点水平及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学位授权点评估与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学位〔2014〕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学位〔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点均须进行评估。评估按一级学科进行,未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纳入其一级学科进行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分批分期开展,具体安排以研究生院通知为准。
第五条 评估内容、评定标准以及学位点调整的有关规定按教育部与广东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评估与动态调整程序
(一)各学位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学校评估基本要求准备评估材料。
(二)各学位点所在学院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将材料上报至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点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中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估材料和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点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发展情况,按教育部和广东省关于学位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决定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点以及增列学位点。撤销授权的学位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六)学校组织参评的学位点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提交到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另外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