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粤学位〔2014〕2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粤学位〔2014〕2号)。
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新增专业按照教育部有关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良好,并达到以下要求者,专业开设学院可于有第一届学生毕业学年,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
(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全部开出,具有一定的质量;
(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在上述(一)至(四)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见本办法附件1所列标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
第四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序。
(一)申请
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学院,经学院审核通过后,于第一届学生毕业学年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见附件2);
2.《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见附件3);
以上材料要求和表格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当年的通知为准。
(二)评审方式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结合实地评审的方式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审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申报专业确定为“通过”;评审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申报专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提出具体的专业建设建议和意见,并确定是否通过。评审不通过的专业责令其整改建设,待次年重新申报(该专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则挂靠有授权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三)评审专家组成
专家评议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及教学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按专业分成若干小组,每个专业小组5至7人;专家小组的成员条件为政治思想好、公道正派、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学术造诣较深,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评审时间和审核流程
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时间于第一届学生毕业学年进行。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每年11月25日前,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在学院(包括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至学校教务处。
2.评审:11月26日至
3.讨论:12月中旬,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4.整改、修订:12月下旬至次年3月15日,根据专家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学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修订,并于次年3月20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
5.公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及审核办法、审核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
6.上报:公示无异议,按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备案。
7.发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对经备案通过的专业予以确认,并于学生毕业当年5月份下发公文,公布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同时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其他事宜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为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以及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报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经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按本办法报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三)继续教育学院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及相关的管理规定,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经相关学院审核后,按本办法报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