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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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

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5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精神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实行项目管理,以促进学校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按照“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发展和特色办学,提高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加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升学校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学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对中央财政专项建立项目立项、申报、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机制。中央财政专项实行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处、纪委办、监察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设备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落实领导小组决策,组织项目申报、上级评审检查、项目绩效考评等工作。

办公室挂靠财务处,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财务处、纪委办、监察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设备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由财务处负责总体的牵头组织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本校建设项目三年一规划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已备案的立项规划方案,部署每一年度的项目申报工作;

(三)组织规划项目校内评审,根据领导小组意见草拟立项建议方案;

(四)按照财政厅统一部署,组织对立项项目年度检查;

(五)组织编制全校中央财政专项规划总报告、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小组,成员包括:所在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的工作人员等。

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确定规划期内项目支持的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中央财政专项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编制建设规划;

(二)根据财政厅批复的建设规划总额申报年度项目预算;

(三)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

(四)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接受省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小组负有组织对本单位各类项目进行先行论证并且公示上报项目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八  项目申报范围

中央财政专项主要用于我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包括: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支持非“211工程”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六个方面。主要突出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增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着力提高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等各类人才的培养质量。同时紧密结合国家及本行业、区域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充实和改善特色重点学科的教学和科研条件,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基地的现代化装备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主要支持广东省教育厅确认的省级重点学科所属的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或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及自主研制,以及支持其所属的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专业图书资料购置,优先满足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行业发展的需求,统筹考虑学科内各创新团队的实际需要。

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电子文献购置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所必需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所必需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支持高校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具体建设内容:

1支持学生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及培养学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实验平台建设;

2支持工科、工程教育专业校内共享的工程训练中心建设;

3支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以实现“产、学、研”结合为目标的学生开放创新实验(实践)基地建设;

4支持校内的专业实践基地建设。

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所必需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具体建设内容:

1支持校园的供电、给排水、供暖、燃气等基础设施维修及环保、节能等改造项目;

2支持校园网主干网络的建设、改造,结点设备改造、核心设备更新、应用系统升级更新等;

3支持数字化图书信息资源购置、特色数据库开发、大型网络教学资源购置及对上述网络资源提供支持的硬件共享平台(如服务器、工作站、计算机、核心交换机、路由器等)建设等。

开支范围包括:修缮费、网络信息设备购置费、数据资料库购置费及软件开发等。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具体建设内容:

1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的界定应达到省级特聘教授标准,符合学校制定的人才引进规划,支持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科研奖励费。

2师资队伍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支持学校科学制定师资培养培训与学术交流规划,鼓励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开展交流与合作,支持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鼓励学校选派国内外高级访问学者,做好实验实践教师队伍的技术、岗位与管理培训,资助教师参与各类专业竞赛。

3.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创新团队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骨干相对固定,承担有省部级重点以上研究项目,重点支持研究领域与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及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创新团队的科研启动费、科研配套费。

开支范围:高层次人才引进(专指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奖励费用),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配套经费、创新团队建设费、与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含国内外培训、交流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第九条  建设周期

特色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类项目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统一安排、分步实施;省级重点学科、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四类属于条件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在一个年度内完成,确需分年建设的项目,其阶段性工作内容和总体目标要明确具体

十条  遴选原则

(一)目标明确原则。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方法立项,申报项目应结合学校发展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提出明确、具体、可考核的建设目标,确保资金向立项条件好、管理水平高、建设质量优、预期效益明显的项目倾斜。

(二)“三公”原则。领导小组统筹考虑承担单位的资源条件、项目实施的基础、建设环境、项目前期工作和申报材料质量等因素,对项目资金投向、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进行客观的评价,确保遴选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三)突出重点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应结合我省创新强校工程、协同创新计划和高校“四重建设”(重点学科、重点人才、重点平台、重大科研项目)的有关要求,优先用于有利于内涵式发展和提高办学质量的方面,防止“撒胡椒面”、搞平衡。

(四)体现特色原则。推荐申报的项目应突出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避免“铺摊子”和趋同化办学。

(五)绩效优先原则。领导小组科学论证资金需求,按“轻重缓急、优胜劣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方法择优立项,推荐申报的项目从评审结果中按顺序选取,立项总金额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总额。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支持的六个方向,结合实际,科学规划。项目申报要有所侧重、有所取舍、突出重点、体现特色。

(二)各单位按照限额申报的指标组织审核遴选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申报一类项目;中央财政专项三年一规划,一经审定,一般不予调整。

(三)各申报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规划通知及中央财政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三年建设期申报项目,编写《××院(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规划书》(按照财政部的有关文件格式要求);项目规划书汇总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

(四)资格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申报的要求和条件;申报项目是否经过各单位审核推荐;单位推荐申报项目总数是否超额;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规划书;规划书形式、内容、格式等是否规范。

(五)项目会评。领导小组组织评审会议,并邀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领导小组成员根据项目规划书内容,按“轻重缓急、优胜劣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校内遴选。评审事项包括项目现状、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和年度资金安排、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及进度安排、预期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

(六)经评审后,领导小组提出学校总体建设方案,确定拟立项的项目名单和排序,以及落实项目的建设年度和经费额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学校总体建设方案,联系拟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规划书进行重新调整和完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归口项目规划书的审核。

(七)批准上报。项目实施单位汇总项目规划书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华南农业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总规划书》,报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广东省财政厅申请立项,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八)项目获批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应该按照实际的资金下达金额相应调整购置清单,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财政部批复我校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中央财政专项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征得学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需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制。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中央财政专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和配套经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由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设备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及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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