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完善差旅费开支报销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06〕30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级别认定:用行政事业经费出差的,按学校实际聘任的职务、职称确定;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也可按所评定的职称确定。
第三条 因公出差须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手续,其中学校中层干部按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日常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华农党发〔2014〕9号)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其他人员按所在单位的规定办理;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各单位、各课题负责人应将差旅费纳入预(决)算管理,在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学校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差旅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广州市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干部、院士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干部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教授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 | ||||
处级干部,正、副教授及相应职级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工作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事先经批准)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省级及相应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应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用学校预算经费(含学校资助科研经费)出差的科级、讲师及以下的职级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要从严控制,必须事先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联系)的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乘坐飞机。未经审批乘坐飞机的,只按对应档次当日火车、轮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行负担。
用单位创收经费(发展经费、福利经费)及其他科研经费出差也应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确认有必要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1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其往返机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往返火车站、汽车站接驳专线费用,参照执行,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标准间或单间为主,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住宿费费限额标准如下: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
级 别 | 住宿标准(上限) |
省级及相应职级人员(含院士) | 800元/人·天 |
厅级干部、教授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 490元/人·天 |
其余工作人员 | 340元/人·天 |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其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其余工作人员”类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一同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一级限额标准内予以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伙食费用上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六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和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
除法律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科研经费列支的学术会议除外)。确有需要的,需经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领导批示及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
科研课题需要到省内外采样、调研等,需制定调研计划,经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主管科研领导批准,凭计划书(内容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事由、出差人员名单、职务、工号或学生证号等)、领导批示及财务票据报销差旅费。
第十八条 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及含按教学计划指导本科生在广州市区以外实习的教师,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4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如领取市内交通补贴的,不得再报销异地的士车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接驳除外)。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租用社会车辆出差应凭印有税务监制章的租车费发票据实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确因各种特殊原因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提供相关证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
1.因往返为火车上住宿的,必须提供完整的往返车票;
2.由于对方接待住宿或在偏远地区、工地、林地等进行科研实验、实习、野外调查等特殊情况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报销时必须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内容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以及出差人员的具体名单、职务、工号或学生证号),经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领导或分管科研工作领导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因科研等工作需要派遣研究生出差的,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需经课题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在科研经费中支付机票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不超过“其余工作人员”类的限额标准以内由课题负责人确定并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报销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由中介机构或旅行社代订机票而无法出具机票的,报销时必须提供登机牌;由中介机构或旅行社代订车票或租车的,报销时需提供由旅行社出具的明细清单。在零余额科研经费和公用经费报销的住宿费、机票,支出时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银行卡(含公务卡,需保留POS机刷卡小票作为报销附件)或银行转账结算。
对于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出差地区或无法刷卡的公务消费活动,出差人员可先行垫付现金完成交易,再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下,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出差人员可预借现金支付,并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9〕44号)和《关于对<华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华南农办〔2009〕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