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南农办〔20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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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文

 

华南农办〔201573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5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569

 

 

华南农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学校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我校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所完成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实施、技术秘密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技术转让、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合作创办企业等。

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学校是入股或合作主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有合同预审、执行协调以及督促和协助管理的职责。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所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执行、归档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有责任和义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据为己有。

第七条  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若两年内未以学校的名义转化,在不变更知识产权权属关系以及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实施合同,自行实施其完成的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的实施合同应明确三方的责权利。

第八条  与国(境)外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须加盖华南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与拟合作方洽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初稿,附成果转化承诺,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交由科技处复审,报校长审批。每级审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以转让、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原则上应进行知识产权(技术)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团队)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所在单位应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务完成后,成果完成人(团队)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和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按合同约定结束项目。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团队)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对技术秘密和合同规定保密事项的保密义务。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必须拨入学校统一账户。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先收入学校账户,然后再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团队)的股权比例不低于学校总股权的50%,具体比例根据成果的类型和性质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采取知识产权(技术)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按照学校5%、所在单位15%、成果完成人(团队)80%的比例进行分配。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的收益部分,预留不低于收益的30%作为科研再发展经费,其余部分用于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劳务酬金。

科研再发展经费由成果完成人(团队)在科研再发展的业务范围内自主支配使用。科研再发展经费支出不得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财务规章制度。有关公务接待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华南农校办〔20149号)执行,报账时附公务接待清单。科研再发展经费不得列支以下支出:

(一)装饰品、家庭生活日用品、美容化妆品等;

(二)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三)休闲娱乐和旅游运动等场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与科研工作没有直接相关性的支出;

(五)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支出。

第十七条  由于成果完成人(团队)主观原因而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未能正常执行,其间发生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费用,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筹集并支付。

第十八条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由学校赔偿的款项,首先从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的转化收益中支出;若仍不足,从预留的科研再发展经费中支出;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由学校、所在单位、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分担,其中学校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不超过其所获得的分配收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从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列出适当的比例,建立科技发展基金,支持本单位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对于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类成果奖励的奖金,学校可根据颁奖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若颁奖单位未明确规定的,则奖金全额发放给项目组,由项目组负责人依据项目成员对成果的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积极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并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列入工作业绩,与年终考核以及职称评定挂钩。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维护学校利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况,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和处分。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泄露技术秘密和合同规定保密事项、私自与合作方交易等;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划入学校统一账户,违反国家或学校财经纪律者;

(三)私自向合作方索取贿赂或向合作方行贿者;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由于成果完成人(团队)主观原因而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华南农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华南农办〔20112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华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6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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