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横向科技项目管理,调动学校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技项目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科技服务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是指通过签订科技合同而承担的任务和经费来源于社会的科技项目以及其它非计划类科技项目,其中:
(一)任务和经费来源于社会的科技项目包括:
1.企业委托(合作)的科技项目;
2.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等委托(合作)的科技项目;
3.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合作)的科技项目。
(二)其他非计划类科技项目包括:
1.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委托的非计划类科技项目;
2.各级各类学(协、研究)会、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委托(合作)的科技项目。
横向科技项目按内容和标的分为技术开发类、技术服务类和技术咨询类项目。
第三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横向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横向科技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管理、项目结题等。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横向科技项目的合同预审、执行协调和督促以及协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技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横向科技项目合同的初步洽谈、项目组组建、项目执行、项目结题以及项目材料归档等工作。
横向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或者与学校存在延(返)聘关系的退休科技人员。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承担横向科技项目须签订横向科技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简称“横向科技合同”)。
横向科技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且合作各方责权利要对等。
产品开发类横向科技合同中要有“未经华南农业大学书面许可,不得在其产品或其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华南农业大学(XX学院、中心、研究室)研制、监制’等字样或使用中英文校名及其简称、缩写、校徽”等条款。
横向科技合同中必须列有(或附有)项目经费支出使用预算(条款)。
第六条 所有横向科技合同必须经批准,以华南农业大学名义签订,华南农业大学的所属部门、单位不得对外签订横向科技合同。
第七条 横向科技合同必须同时加盖华南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以下简称“代表人”)签章。
第八条 横向科技合同经项目负责人与拟合作方洽谈后形成合同书草案,附横向合作承诺后,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按程序和管理权限逐级报送审批。
由校长授权委托,合同金额或标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科学技术处领导审批,合同金额或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横向科技合同每级审查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 横向科技项目实行合同优先的原则,项目组要严格履行所签订的横向科技合同。
第十一条 横向科技合同经合作各方盖章并由代表人签章后即生效。
第十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将项目任务或标的转签至第三方。确需转签第三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征得原合作方的书面同意后,由科学技术处审批并备案,所产生的新的合同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横向科技合同生效后,项目组不得将合同任务返签至合作方。
第十三条 横向科技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组所有成员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征得原合作方的书面同意后,由科学技术处审批并备案,同时抄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横向科技项目执行期间,如需变更项目内容或中止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与合作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项目变更或中止的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横向科技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时限执行。如需变更项目执行时间的,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执行期间提出申请,经项目组所有成员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征得原合作方的书面同意后,由科学技术处审批并备案。
第十六条 横向科技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结项)表》,并附项目执行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科学技术处办理结题(结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纠纷和变动,项目负责人负有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的义务,应当及时、如实向学校说明,并提出处理纠纷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所在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解决横向科技项目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合同书规定全额划拨至学校专用账户,再由学校设立专项账户。
第十九条 学校收取横向科技项目实到经费的10%用于项目管理和绩效奖励,其中5%为学校管理费、1%为所在单位管理费、4%为课题组绩效奖励。
第二十条 所在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期间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等资源的使用情况收取适当的资源损耗费用,具体标准和额度由相关单位与项目组协商确定。
各单位收取的资源耗损费纳入单位科技发展基金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符合免税条件的横向科技项目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免征税费。科学技术处负责横向科技合同的登记认定工作,财务处负责横向科技合同的免税申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扣除管理费和各项税费后,剩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预算自主支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不得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财务规章制度。有关公务接待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华南农校办〔2014〕9号)执行,报账时附公务接待清单。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不得列支以下支出:
(一)装饰品、家庭生活日用品、美容化妆品等;
(二)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三)休闲娱乐和旅游运动等场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与科研工作没有直接相关性的支出;
(五)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为执行横向科技项目而产生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购买业务,按照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其中购买非易耗品类货物的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由于项目承担者主观原因而导致横向科技项目未能正常执行,其间发生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费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需要我校赔偿的款项,应从项目经费余额或项目组已提取的劳务费中支付。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由学校、所在单位和项目组共同承担,其中学校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不超过从该项目收取的管理费和资源损耗费数额。
第五章 成果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完成后,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项目结题(结项)手续。
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结项)材料包括:
(一)《华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结项)表》;
(二)华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执行报告;
(三)与项目执行相关的其他结题(结项)材料(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文书、传真、合同履行记录及发生索赔时的索赔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优先执行合同约定;如项目合同没有约定的,其知识产权的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校。
上述科技成果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著作、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权、动植物审(认)定品(良)种、软件著作权、商标、政策建议书和技术秘密等。
第三十条 横向科技项目档案管理实行分段管理,项目执行期间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保管,项目执行终止(中止)后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技项目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一)《华南农业大学签订横向科技合同审批表》;
(二)横向科技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
(三)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结项)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华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合同审查办法》(华南农办〔2001〕56号)和《华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09〕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