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广东省教育、财政、人事等六厅(局、室)《关于积极推进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教科〔2007〕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经营行为,充分调动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业绩考核及相应的奖惩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资产公司及校办企业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资产公司章程》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结合资产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高管),公司高管包括:资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部门经理及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对公司高管进行业绩考核,应做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时点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责任制。同时,还应做到:
(一)考核体系和考核指标的设置,要紧密结合资产公司的定位、功能和特点,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
(二)业绩评价要紧密结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结果应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要求,紧密结合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办公室负责业绩考核工作,并向经资委提交考核报告。
第五条 经资委全体成员参与考核工作,经资委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 考核工作以经营业绩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开展,经资委办公室在业绩考核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资产公司上年度经营目标责任执行情况的审查考核工作。
(二)对资产公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撰写年度考核报告,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三)依据资产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对资产公司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的情况进行审核。
(四)核查资产公司上年度工资、奖金的发放情况,检查上年度考核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重大生产、经营、安全等事项的审核。
(六)考核结束后,收集、整理考核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考核档案。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由经资委和资产公司于每年3月底之前按以下程序签订:
(一)由资产公司经营班子提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后,提交经资委审批。
(三)经资委批准后,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八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订各方的单位名称、姓名和职务。
(二)考核的内容及指标。
(三)奖惩的内容。
(四)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如下:
(一)资产公司经营班子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执行情况。
(二)资产公司经营班子随时就重大事项、突发状况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包括对外投资、内部拆借、对外融资、信用担保、资产处置、生产经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各经营年度的业绩考核工作原则上在3月至6月进行,具体过程如下:
(一)3月底前,资产公司完成内部自评、资料准备等工作。
(二)4月10日前,资产公司向经资委办公室提交考核材料,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公司本部报表及合并报表)、资产公司自评分析报告、重大事项的报批和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其他考核相关的材料。
(三)经资委办公室于5月15日前,完成考核报告,向资产公司征求意见后,于5月31日提交经资委。
(四)经资委于6月底之前完成审批工作。
第四章 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定性考核指标占考核权重的30%,由经资委成员负责评分。具体指标主要包括:
(一)对学校各项规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运行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
(四)对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以及社会贡献的情况。
(五)对资产公司规划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定量考核指标占考核权重的70%,由经资委办公室根据有关财务资料计算。具体指标主要包括:
(一)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中,按股权折算后归属于华南农业大学净利润为准。
(二)净资产,以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中,按股权折算后归属于华南农业大学净资产为准。
(三)净资产收益率,以上述净利润和净资产计算结果为准。
(四)现金盈余保障倍数,以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中,按股权折算后归属于华南农业大学净利润、折旧与摊销、经营现金净流量为准进行计算。
(五)指标调节系数,各考核年度具体指标计算时,由经资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资产公司发展阶段以及社会环境的重大变化,经资委可额外增加特定指标,并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指标评分及薪酬计算
第十四条 上述指标的具体权重和计分办法,另行制定业绩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五条 薪酬的构成、计算以及相应的奖惩,另行制定薪酬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因不可预料事项导致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由经资委批准,可以对相应的考核标准做出调整,直至终止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经资委可以根据资产公司每年实际的资金上缴情况,向学校提出对资产公司的额外奖励。经学校批准,由资产公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