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业编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司的管理职能和经营特性,结合广东省和学校有关薪酬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经营业绩考核,职工薪酬水平与考核评分挂钩。
第三条 职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四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差组成。
(二)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职务岗位津贴和节日补贴组成。
(三)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常规奖励性绩效、超额奖励绩效和特殊贡献奖励组成,常规奖励性绩效由校内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增加部分组成。
(四) 改革性补贴由省住房货币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与物业管理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组成。
第四条 职工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根据其所聘岗位,参照学校同职级人员,由学校统一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即财政统发工资)每年较学校其他在编人员多发两个月。
第五条 职工的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学校机关同职级人员标准由学校统一按月发放。待公司业绩考核评分结果出来后,若达到70分,则多发两个月常规奖励性绩效。
第六条 职工的超额奖励绩效根据公司业绩考核评分结果按实际在岗月数计提,由公司自行发放。若考核评分超过70分,每多1分则提取0.067倍的常规奖励性绩效作为超额奖励绩效,具体计算公式:超额奖励绩效=(评分结果-70)×0.067×实际在岗月数×常规奖励性绩效。
第七条 若公司在年度经营和管理中业绩突出,为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可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学校批准后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第八条 职工因岗位变动调离公司的,可根据评分结果按实际在公司工作月数计提超额奖励绩效。
第九条 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或因其他原因被学校辞退、开除的,不能计提当年超额奖励绩效。
第十条 其他各类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标准由公司自行制定,费用自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校办企业事业编制职工仍实行工资返纳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和发放由公司按管理权限制定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