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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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农办〔201586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合理使用维修经费,规范仪器设备的报修制度,提高维修效率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根据《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财务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权属于华南农业大学的仪器设备(不含家具)。

第三条  各单位应落实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制度。仪器设备(日常办公设备除外)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在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作为了解使用情况和判断故障部位的依据。

第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后要首先报告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由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在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上做好登记,并在设备处仪器设备报修管理系统进行报修。

第五条  操作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前要认真阅读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经训合格后方可上机,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因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赔偿。

第六条  学校根据设备维修经费归口管理的职能,每年按预算申报批准下达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电化教学多媒体设备以及其它仪器设备专项维修经费,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维修服务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用于支付仪器设备正常损坏或故障维修所需的费用以及仪器设备的集中维护保养所需的维护服务费。

第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范围及管理部门。

(一)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由设备处负责

(二)办公设备维修经费用于《华南农业大学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配置范围的办公设备的维护维修,由设备处负责

(三)电化教学及多媒体设备维修经费用于学校电化教学及多媒体设备的维护维修,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四)其它专项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用于该专项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由经费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执行

(五)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的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由供货商或厂家负责维修

(六)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费、使用仪器设备所需的耗材费以及低值设备的维修费,由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

(七)校外赠送、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购买的非教学设备,维修经费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修申请采用网络报修和人工报修相结合的方式。报修时要按报修单要求详细填写内容。

(一)网络报修:登录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报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修;

(二)人工报修:无法网上报修的仪器设备,需填写《仪器设备报修申请表》,送设备处设备维修科处理

第十条  设备处设备维修科接到仪器设备报修申请后,将派人上门检查故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情况,对故障进行技术鉴定并尽快组织维修。

第十一条  未向设备处报修以及未经设备处审批的维修项目,其维修费用、维修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等由用户负责。

第十二条  单笔维修费用(单台件或同一时间批量维修所需购置的配件费和维修服务费等)在50000元以下的,由经费主管批准后实施;在50000元(含)以上的,需组织专家小组论证后,报设备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时,单台件维修零配件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的,须办理固定资产更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公共课室多媒体设备故障,通过课室内的报障电话或在各大楼值班室填表报修,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维修。

第十五条  经教务处批准配备多媒体设备的各学院专业课课室,多媒体设备故障由使用单位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维修。其余课室由各学院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各学院、单位大中小会议室、实验室多媒体设备及其它自筹资金建设的学术报告厅等场所的多媒体设备故障,在质保期外的由设备处负责维修,维修服务产生的费用除学校有明确维修经费的,其余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95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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