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强化学术诚信意识,严肃学术风纪,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华南农业大学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在华南农业大学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及外聘兼职人员,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坚持诚实守信、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和学术不端行为做斗争。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共同体或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一稿多投;
(八)不如实填报个人学术情况;
(九)违反学术保密规定;
(十)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十一)违反学术、专利保护规定;
(十二)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能:
(一)倡导学术规范,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精神,制订我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在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通过组织调研或专家鉴定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不端的争议,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四章 处理程序和原则
第七条 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或以其它形式举报,举报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和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八条 受理:接到举报后,办公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查询,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学术道德委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开会讨论是否开展调查。
第九条 调查:会议决定开展调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被举报人所涉及学科领域专家不少于三人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开展调查。调查核实工作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必要时,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外有关专家进行独立调查,特殊情况可延长调查期限,但不超过九十天。(参与调查的人员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直接师生等密切关系的,应回避)
第十条 结论: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一条 处理: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调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不同意处理结果,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且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结论作为最终结论。
第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知情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学术规定,实事求是,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第五章 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对于被认定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性质的人员,学校将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学术处分或行政处分处理:
(一)学术处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暂缓或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导、博导资格,取消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导、博导资格。
(二)行政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受解聘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未再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或相关待遇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并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和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来我校访问、进修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在我校学习工作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将取消其学习工作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8〕3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