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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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

华南农办〔2015102

 

第一章   

 

第一条  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为社会培养人才,是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校外教学点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校外办学机构,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立与管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办学目的明确。依托建设单位具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熟悉成人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认真按要求履行办学职责。

第三条  办学资质合法。依托建设单位须具备法人资格,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依托建设单位须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须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须征得所属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合作办学。

第四条  办学条件良好。依托建设单位办学环境与条件较好,具备与在读学生规模相匹配的固定教学场地和实验、实习条件;各类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教学与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教务、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相对稳定的教师和教学管理队伍;教学和管理认真、严格、规范。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程序

 

第六条  学校既是办学实体,也是管理责任主体。我校根据设立校外教学点条件,合理布局,自主设立校外教学点。

第七条  依托建设单位须向华南农业大学提交设立校外教学点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合作办学意向书、申请报告(基本办学条件、生源情况论证、师资与管理队伍情况、与其他高校实际合作情况、希望合作办学的层次与专业)、征得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教育局盖章同意的校外教学点备案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包括:有效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民办教育机构须提供办学许可证、法人与实际办学责任人的身份证明等。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受理申请,经实地考察确认,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同意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每年4月初,学院将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报广东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并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申办专业有关要求,加强和完善教学条件、设施建设。

(二)协助学校做好生源的发动和招生工作,办好成人高考考前辅导班。

(三)按学校规定,做好本教学点学生的报到、注册、收费工作,协助做好休学、复学、退学、评优、学生毕业鉴定等相关工作。协助做好成绩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四)按照学校推荐的教材版本,征订教材并及时发放。

(五)每学期中期上报下学期的开课计划,根据教学计划提出下学期的自聘教师授课课程,填写“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外教学点辅导教师登记表”,并附教师的有关材料(包括学历、职称、教龄、曾讲授课程等),经审核同意,并履行聘任手续后,方可担任教学工作。

(六)做好自聘教师授课课程命题和试卷的送审工作。

(七)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及时反映教学和管理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主讲教师做好面授考勤工作,督促学生上网学习。

(九)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后勤保障。

(十)协助学费的收取,并在办学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学费上缴学校。

(十一)定期进行教学检查评估,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章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审核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负责校外教学点备案、调整、公布,并函告广东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二)负责与设立教学点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负责校外教学点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

(三)负责专业申报,制订招生计划,编印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并负责招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制(修)订教学计划,监督教学计划的实施。

(五)派遣主讲教师,并负责审核校外教学点师资聘任工作。

(六)负责教材版本的选用。

(七)组织统考课程的集体备课会议,安排统一考试和巡视。

(八)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核和证书发放,组织评优工作,负责毕业生学历注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九)负责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相关事宜。

(十)定期召开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传达和学习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负责学费的收取和分成,严格执行学费收费标准。

(十二)学校须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对工作成绩优异的教学点和管理员进行表彰。

 

第六章  校外教学点的整改与撤销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在办学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根据违规程度给予口头警告、限期整改、限制或暂停招生处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整改:

(一)办学指导思想出现偏差,办学不规范,存在明显不稳定因素;

(二)存在虚假宣传、超出授权区域或专业招生等违反规定行为;

(三)不按要求执行教学计划,考务、成绩、学籍管理混乱,学生投诉较多;

(四)使用盗版教材或违规使用教材;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未足额上缴学费;

(六)以华南农业大学或继续教育学院名义从事超出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活动。

第十二条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对进入整改程序的校外教学点将进行内部通报,对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将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撤销:

(一)办学指导思想错误,经整改仍出现发布虚假信息,严重违规办学,造成严重事件和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长期不认真执行教学管理规定,教学与管理中弄虚作假,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消极影响的;办学水平评估不合格,在整改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经整改仍出现乱收费现象或超过1年以上仍不按办学协议缴清学费的;

(四)连续2年未招生,或因生源少不能保证正常办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

(六)校外教学点提出撤销申请并经学校同意的。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南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暂行规定》(华南农办2005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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