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
委考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试点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加强委考课程的管理,保证助学辅导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使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委考课程目录,参照《关于同意华南理工大学等院校开展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考试试点工作的复函》(粤考委〔2011〕12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委考课程考核的试卷命题、评卷以及考核成绩上报工作,均由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在省考办的指导下负责完成,试点院校不得参与。
第四条 试点院校需安排专人负责助学工作的教学组织与管理,落实学生的报名报考等工作。
第三章 考务与成绩管理
第五条 委考课程每年1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报考;4月,10月第二个周末统一考试。
第六条 委考课程考试考场设在试点院校。试点院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及《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负责考场的组织安排和管理工作。我校派出巡考人员督查。
第七条 委考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委考课程的总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学习过程考核成绩组成。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30%,考试成绩占70%。学习过程考核包括考勤、课堂表现、作业等方面。
第八条 学习过程成绩评定办法
学习过程考核是一项严肃、细致、经常性的工作,试点院校要严格抓好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学习过程考核,确保成绩的客观、真实和准确。
1.学习过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由任课教师根据课堂考勤、课堂表现、作业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2.每学期单门课程总缺勤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该门课程学习过程考核成绩计为0分。
3.试点院校在课程辅导结束后将学习过程考核成绩报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在课程考试评卷后核算总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考办。
第九条 参加本科二学历委考学生在试点院校的本科学习结束,毕业(肆业)或退学离开试点院校后,不得回原试点院校参加委考课程的考试。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委考课程,可在我省任何地市参加由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