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办学单位
(教学点)助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华南农办〔2015〕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的助学管理工作,提高助学质量,规范自学考试合作办学,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相关资质。
第三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须具备一定的管理人员,足够的办学场地和办公场所。
第四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设立招生管理、教学管理、考务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必须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岗位职责,填写《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管理人员情况表》(表1),对应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岗位,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须为每个自然班配备一名专(兼)职班主任,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学生人数超200人的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至少须配备一名专职教务员。
第三章 招生宣传及招生简章管理
第六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积极做好生源的组织发动、宣传和招生工作,努力促进合作办学稳步发展。
第七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刊登、发放、张贴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以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的名义进行,严禁以我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办辅导班,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根据粤考办每年下达的助学班专业目录进行招生,招生广告必须内容真实,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不得与非自学考试的广告混登;
(二)招生广告(简章)必须载明主考学校、招生专业、主要科目、收费标准、学习形式、助学年限、投诉电话等;
(三)刊登、发放、张贴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经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备案备查。
第四章 报名报考管理
第八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制定年度考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在新生报名报考后要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和考籍管理档案,在报名报考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学生名册,并做好新旧学生人数和报考科次的统计核对工作。
第十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按年度建立学生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学生人数变化每月报送更新。
第十一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做好学生退学、转专业等相关工作,并及时报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按照《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助学班互认课程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沟通”学生互认课程成绩的上报工作,并在第二学年的上半年上报互认课程成绩。凡已上报互认课程成绩的学生退学,不得办理核减学费。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试点院校,要按照《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委考课程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二学历学生委考课程成绩的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做好考试成绩的查询、统计和分析,并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报各专业、课程的考试通过率。
第五章 师资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我校鼓励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组建师资队伍,建立师资档案库,做好辅导教师的招聘、管理、培训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辅导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科学历则须具有3年以上高校教学经验,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拟聘用的教师需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自聘教师资格审查表》(表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等复印件),经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签订聘用协议。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教学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制定年度教学管理工作计划,根据各专业年度开考计划编制课程表,报送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根据需要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安排辅导教师,填写开课计划申请表。
第二十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根据《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助学班互认课程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互认课程差异性教学的组织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试点院校要按照《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委考课程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委考课程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检查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做好考勤记录,填写《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助学班学生考勤及学习情况表》(表3);填写《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堂教学评价表(教学点用)》(表4)和《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评价表(教师用)》(表5)。根据反馈意见对教学工作做出相应调整或整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期末将上述表格交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必须统一使用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公布的课程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不得擅自翻印、盗版、改动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不得翻印、盗版我校编印的辅导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风建设。新生入学后,要从严要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学习,培养良好的学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教学研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讨活动,对教材、考纲的重点、难点进行研讨,探讨教学手段和方法,交流教学经验和答题技巧,提高教学质量和考试通过率。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学保障工作。完善教学条件和设施的建设,组织管理好学生的课堂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做好教师的交通接送、食宿等接待工作,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服务。
第七章 实践考核和论文答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践考核和论文答辩是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直接授权主考学校安排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无权自行实施此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践考核按《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教学考核工作规则》的要求,由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进行,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积极配合完成。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按《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由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选派相关专业的教师进行辅导,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积极配合完成。
第三十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应按学生成绩的具体情况申请实践考核和论文辅导答辩,原则要求课程通过率达80%以上的学生,方予组织实践考核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践考核和论文答辩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应提交《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实践考核)申请表》(表6)和《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论文申请学生情况表》(表7),并与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商定实践考核和论文答辩的具体时间。
第八章 学位外语考试
第三十二条 凡我校自学考试本科在考生、上一年度下半年自考本科毕业生,拟申请学士学位者均可参加学位外语的报名考试。
第三十三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做好学位外语网上报名工作,并协助我校做好现场确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位外语考试报名网址为http://xwb.gdhed.edu.cn/,学位外语考试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每年3月报考,5月考试,具体时间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为准。
第九章 毕业申请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申请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6月15-20日,下半年12月15-20日。
第三十六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按要求按时组织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登陆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网上申请毕业登记(http://www.stegd.edu.cn/selfec/),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验核集中交市招考办进行初审,再由省考办审核批复。
第三十七条 我校对经省考办审核符合毕业条件学生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加盖“华南农业大学”印章。
第十章 学士学位申请
第三十八条 凡取得我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一年内,符合《华南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4月份,下半年10月份。
第四十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根据《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申请工作规范》的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
第十一章 费用收缴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必须按照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相关收费标准合理、规范地收取各项费用,必须做到“收费有据”,不得巧立名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同时应在显著的位置悬挂我校统一制作的《华南农业大学自学考试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要根据报名报考学生人数和报考科次,及时、足额向我校缴交管理费和资料费。最迟每年的11月底之前结清当年管理费,做到不拖欠。
第四十三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应以不低于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有关标准,在完成辅导任务后7个工作日内向辅导教师支付课酬、论文辅导费、论文答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每年将对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的助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对管理规范、学生考试通过率高、助学信誉良好、成绩突出的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给予表彰奖励;对办学管理混乱、违规招生、乱收费的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终止合作。
第四十五条 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违规多收的费用一律全额退还学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情节严重者上报省考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管理人员情况表
2.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自聘教师资格审查表
3.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助学班学生考勤及学习情况表
4.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堂教学评价表(教学点用)
5.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评价表(教师用)
6.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实践考核)申请表
7.20 年 半年华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申请学生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