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9〕91号)及《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10〕82号),结合我校留学生教学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和培养留学生,是促进我国与各国教育、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加强我校教育国际化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
第三条 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相关法规,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趋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专业制定的培养方案进行,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个别教学环节可以结合留学生的特点作必要的调整。
第五条 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教学上因材施教,规范管理。
第二章 法律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道德观念和风俗。
第七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留学生违反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国际教育学院将予以劝阻、制止,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并上报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取消其学习签证;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不准私自在校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第十条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以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 留学生应按规定在每年6月15日前提交入学申请表、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非中文或英文材料,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文本原件)、护照和签证复印件、HSK证书和成绩单复印件及相片等资料,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后,呈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复并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网站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正式录取后,国际教育学院为留学生出具《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1/202表)。被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和《JW201/202表》到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来华签证事宜。
留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JW201/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须经广东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验证)等有关材料,按照学校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取消入学资格。
留学生报到3个月内,应按要求进行入学体格复查。入学体格复查由华南农业大学医院负责组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者应立即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回国旅费自理。
第十二条 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等特别护照者,入学前应由该国驻华使馆出具证明,声明该生在华学习期间放弃其所有特权,并向广东省教育厅、教育部合作交流司及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学习年限与修课
第十三条 本科生学制为4年(兽医学本科专业学制5年);硕/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5年。本科留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以下简称“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硕士留学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博士留学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延长的学习年限不计入学制。
第十四条 留学生可选读我校任一本科或研究生专业。留学生选课后,应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考试。未注册或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根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留学生在境外或国内的其它高校取得的学分应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定。未被认定的学分,必须重新修读。
第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可免修部分课程,《大学语文》或《应用文写作》除外;由学生本人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留学生课程免修表》并经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存档。《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留学生课程免修表》复印件分别交所在学院及国际教育学院备案。研究生留学生可免修政治类和英语类课程,但须补修《中国概况》。
第五章 考试与成绩
第十七条 考试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可以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写作等不同形式进行。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达到45分(合格分),取得学分。学分绩点换算参照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留学生的课程学期总成绩由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留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指对学生出勤、课堂纪律、实验、实习、作业和课堂讨论等的评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和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学期总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学期补考或重修。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含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学时数1/3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该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条 留学生因公务、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缓考,但须于考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录。
第二十一条 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计学分。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章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必修课程学期总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或因考试违纪、作弊而被取消成绩者必须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最多两次,选修课程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同类其它课程。
第二十三条 硕士、博士留学生的补考与重修按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修后合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计入,给予相应学分。补考或因考试违纪而重修且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以合格分记,给予相应学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提出正当理由,须在入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转专业必须填写《转专业申请审批表》。本科生经所在学院及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研究生经转出与拟转入学院及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申请获批后由国际教育学院修改相关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可在所读专业内转导师,但应在入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经转出与拟转入学院及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章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取消其奖学金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学习专业,学生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双边国协议项目须经国际教育学院、学校相关部门及留学基金委核准同意后才可转专业。自主招生项目须经国际教育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第三十条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学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方可自行联系接收学校并须取得接收学校的同意接收函。申请人应将转出和转入学校的同意函提交给本国驻中国大使馆,由大使馆出具确认函并连同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函一并寄送国家留学基金委。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核准同意后才能转学。自主招生项目须经国际教育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转学,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奖学金期限继续在华学习者,每年初由本人通过国际教育学院向本国派遣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
(二)在学期间的成绩单
(三)导师或学校对学生行为表现的评价意见和延期意见
上述材料须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否则不予受理。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核准后才能延期。未完成学业的硕士、博士留学生只能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二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
(一)根据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在华学习一年以上且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均应接受年度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学习态度、成绩、考勤、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
(二)通过年度评审者,将继续享受下一学年奖学金;未通过年度评审者,将被中止或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中止的期限为一年。
(三)奖学金被中止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在中止期满(每年4月30日)前,可书面申请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奖学金的发放。
(四)奖学金被终止但计划自费继续学习的留学生,须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学习,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五)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年度评审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下旬,请注意查看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官网www.csc.edu.cn及国际教育学院官网http://cie.scau.edu.cn。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学生,奖学金期限不予延长。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二)因开展创业、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活动,需中断学习者;
(三)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1/3者。
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必须填写《休学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本科留学生报教务处,研究生留学生报研究生院审批。《休学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交国际教育学院存档。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日期持有关材料(本人申请、《复学申请表》、医疗诊断书(病愈复学者)或《退役预定证明》(兵役复学者)等),向学校申请复学。本科留学生复学手续须教务处审批,研究生留学生复学手续须研究生院审批。审批结果复印件交国际教育学院存档。
第三十七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有当地医院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复查合格,方能复学。
第十章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校纪、校规者;
(二)经校医院或其它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重大疾病而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因伤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予复学者;
(四)每学期连续旷课2周,或累计旷课达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六)硕士研究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七)博士研究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八)按照学校其它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主动要求退学必须填写《退学申请审批表》,本科留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存档,研究生留学生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存档。
第四十条 因违规或逾期未报到被作“退学”处理者,由国际教育学院通知学生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华南农办〔2015〕92号)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论文通过者,准予毕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符合我校学位授予规定的留学毕业生,相应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中文本)。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者,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二章 离 校
第四十六条 毕业留学生须办理以下手续后才能离校:
(一)填写《离校清单》;
(二)到有关部门归还借用的物品、图书等;
(三)交还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等;
(四)办理退房手续。
第四十七条 已结业或毕业的留学生,须在完成学业的两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须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0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