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提升教师国际化水平,拓展引进人才渠道,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引荐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荐人才应本着“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成功引荐高层次人才到校工作的教职工给予科研经费补助,具体办法为:根据《华南农业大学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华南农人〔2014〕130号)所规定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拔尖人才、突出人才、青年才俊等人才层次的不同,以学校与所引进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的科研配套(启动)经费额度为基准,给予引荐人一定比例或额度的科研经费补助。
第四条 科研经费补助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引荐中国两院院士(含外籍),国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到校工作,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后,给予引荐人2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二)所引荐的人才符合高端人才、拔尖人才条件的,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后,按该引进人才聘用合同中科研配套(启动)经费总额的30%,给予引荐人科研经费补助。
(三)所引荐的人才符合突出人才、青年才俊条件的,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后,按该引进人才聘用合同中科研配套(启动)经费总额的50%,给予引荐人科研经费补助。
(四)引荐海外博士来校工作,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后,给予引荐人5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第五条 给予引荐人的科研补助经费从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中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