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协工作的意见》(科协发组字〔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华南农大科协)是学校党政直接领导下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联系广大教师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实施科研强校的重要力量,业务上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华南农大科协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科技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科教兴国、科教兴粤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活动。
第四条 华南农大科协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基本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华南农大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华南农大科协的领导机构。会员代表由各二级学院及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六条 设华南农大科协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88人;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七条 华南农大科协设常务委员会,由科协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委员36名。常务委员会负责编制科协工作计划、总结及议事规则等,审议华南农大科协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处理临时性的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八条 华南农大科协设秘书处,秘书处成员单位包括: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校团委。
第九条 华南农大科协秘书处设在科技处,专设秘书处办公室,设秘书长1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专职副秘书长1名、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列入学校编制计划。设华南农大科协专项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华南农大科协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
团体会员:凡承认华南农大科协章程的大学生科协、研究生科协、青年教师科协、离退休教师科协以及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学会和学校内部的学术组织为华南农大科协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承认华南农大科协章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科技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华南农大科协批准后,可成为个人会员。在学校工作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会员,可自然成为华南农大科协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华南农大科协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三)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并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四)有向协会提出给予从事科技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维护。
第十二条 华南农大科协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华南农大科协的章程,执行科协的决议,完成科协委托的任务;
(二)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华南农大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反映对华南农大科协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破坏华南农大科协声誉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四条 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学术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为各类学术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人员支持等。做好挂靠我校的各类学术团体的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学校各类学术团体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面向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师生参与科技周、科普日、科普征文、科普报告、科普创作等活动。整合大学生科普志愿者、科普宣讲团、校内科技社团等力量,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学校开展科普服务。
第十六条 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十七条 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面向学校科技工作者进行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引导其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指导本科生科协、研究生科协等组织开展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崇尚科学,支持和组织在校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提升其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第十九条 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华南农大科协的议事程序: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临时性重大事项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制定华南农大科协的工作方针和工作原则;
(二)审议华南农大科协的章程;
(三)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四)审议有关决定、倡议和提案;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华南农大科协实行例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秘书处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二十三条 华南农大科协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在任期内因故需要替换或增补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出,报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南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