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补助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基地所给予的一次性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补助经费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坚持“统一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按以下范围安排使用:
(一)教学培训及辅助场所设施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包括教学培训设备、网络教学平台以及培训管理软件等;
(二)教学培训课程开发和制作支出,包括资料费、外文资料翻译费、培训需求调研费、专家咨询费、专用培训教材以及课件开发、制作费用等;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办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相关专题研究;
(四)专家授课劳务费、差旅费以及食宿费;
(五)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需要,开展必要的师资培训、交流学习等支出;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上述支出范围中有制度规定支出标准的,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等,应当执行广东省财政(财务)部门确定的相关标准。
尚未制定支出标准的,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严格控制设施设备购置。确需购置培训所需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使用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负责审批。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 根据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和教学培训的实际情况,按照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分年度、有计划地使用补助经费。
第七条 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性质(包括维修改造)支出、工资福利性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和其他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支出。
第八条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或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否则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补助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广东省财政(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