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预算编制遵循“依法依规、综合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一)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综合分析、科学预测,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尽量核实收入,避免赤字。
(二)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以“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为宗旨,优先确保学校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转和教职工工资奖金等民生支出,并紧扣学校事业发展安排专项经费。
第四条 预算编制体现绩效性原则。将项目绩效分析、论证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预算编制体现科学化、精细化原则。经费预算项目必须做到内容具体,支出合理合法。
第六条 编制学校中期财政规划,实施项目库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七条 预算编制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阳光预算,确保学校财务有序运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通过学校财务预算及调整方案。讨论决定预算外5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讨论研究并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方案,讨论决定预算外以及学校机动办公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安排。
第十条 华南农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校长办公会议及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负责,负责讨论及预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预算的编制、审核及财务决算工作。
第十二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各学院、部处、各单位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的预算编报和执行负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细化预算,学校预算与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口径一致,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编制。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是指学校教育经费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专项建设经费、各单位自有经费预算及各种预算追加等。
第十六条 学校人员及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具体编制单位如下:
(一)人事处负责编制人员经费。包括:在职人员工资、岗位津贴、校内酬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增加部分、住房维修费与物业管理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货币补贴、外聘人员工资、各类奖励、节假日奖金等;离休人员生活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住房维修费与物业管理补贴等。
(二)后勤处负责编制后勤保障经费。包括:水电费、房屋道路水电常规维修费、校园环境卫生费等。
(三)研究生院负责编制全日制研究生业务经费。包括:研究生奖助学金、实验实习费、活动费业务费等。
(四)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编制本科生业务经费。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体育运动奖、数学建模竞赛奖等各种学生单项奖励、学生勤工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及突发事件补助、银行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学校助学贷款基金和减免学费基金、贫困生励志教育及技能素质培训经费等。
(五)教务处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占可分配学费19.20%的教学业务费。包括:实习费、实验费、教学业务费(含公共课)、教学差旅费、教师培训及教学发展费、选修课费、精品课程建设费、双语教学经费、学生素质教育经费、丁颖班管理经费、资料讲义印刷费、督导及教学评估经费、教学改革课题立项经费(教改课题立项应从严从紧)、教材建设费、教务员培训费、专业建设及质量工程建设经费(含教学实验室修缮建设费用)、本科实验教学设备类专项购置建设经费等。
各教学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占可分配学费10.8%的教学业务费。包括:创新创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经费,体育部体育维持费,武装部军训费,校团委学生活动及社会实践经费,学生工作处掌握的学生类经费,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费,人事处教师培训费,资产管理处教学设备维修及零星购置费,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电化教学经费,思政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经费,各学院掌握的毕业生就业经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六)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的经费包括:设备购置费、设备维修费、电梯等设备年检费、进口及大型设备论证费、实验室安全与废弃处理费、公共大楼物业管理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费等。
(七)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办公电话费。
(八)保卫处负责编制的经费包括:消防防火费、校卫队治安费等。
(九)国际交流处负责编制的经费包括: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外籍教师经费及外宾接待费等。
(十)各学院、部处、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需的日常公用经费。
(十一)其他日常公用经费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第十七条 学校专项经费: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维护等支出专项。专项经费实施项目库,分两级管理。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立项的项目进入一级项目库,直接纳入预算;各职能部门论证可行项目进入二级项目库。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预算向归口职能部门申报,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重要性、紧迫性、可行性论证,对于切实可行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建立分三年实施的二级项目库。学校按当年财力统筹确定当年立项项目,其余项目在后两年按排序滚动安排立项。第二年各单位申报新的专项,经论证排序后进入二级项目库,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实施的项目,经论证后优先列入当年预算。
(一)归口教务处管理的专项经费:由各单位提出初步的经费计划,再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学管理专家进行论证。
(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后勤保障、办公设备购置与维护、安防设备购置与维护、网络建设与维护、人才引进、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由各单位分别向后勤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申报,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
(三)基建经费:基建经费申报表由后勤处统筹编制,资产管理处、试验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协助填报。
第十八条 创新强校专项经费:由发展规划处负责会财务处编制经费使用切块计划,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国际交流处等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具体项目预算,报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九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经费:由发展规划处负责会财务处编制经费使用切块计划,各职能部门、项目组负责编制具体项目各年度经费使用预算,报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预算。发展规划处负责建立高水平大学项目建设所需设备、服务项目库,确保当年预算经费执行进度。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详细的二级预算,并将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评议。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时间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参照部门预算程序,采取“二上二下”制。
(一)9月初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财务处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学校收入预算、以及除项目支出外的支出预算,并初步确定项目支出的预算额度。各学院、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
(二)10月底前完成预算“一上”工作。各部门在10月底前向财务处申报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填写正常经费明细表);向归口职能部门申报专项经费预算(填写专项经费预算申请)。
(三)11月底前完成预算专项经费项目的论证排序工作。各职能部门对上报其管理的专项组织专家论证,对可行性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后将申请材料汇总报财务处。
(四)12月20日前完成预算“一下”工作。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收入及总支出的概算平衡后,初步确定正常经费及专项项目立项和预算向各部门征求意见。
(五)12月底前完成预算“二上”工作。各部门将本单位的预算意见提交财务处。
(六)预算年度1月20日前完成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工作。财务处吸收各单位意见后拟定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提交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议,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年度预算讨论稿。
(七)预算年度2月底前完成预算“二下”工作。年度预算讨论稿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同意后形成当年预算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个预算执行部门。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方案一经批准确定,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变动。如果出现应急、上级指令等特殊情况,可按相关程序申请学校机动经费,按照“三重一大”授权权限分别报经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后,作为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必须将预算管理的重心落实在预算的执行上,严格预算管理的经济责任制和执行学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的经费使用必须按预算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归口各职能部门管理使用的专项经费,在申请使用时,必须将合同计划等相关材料报送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合同金额下拨,一事一卡,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除周期性较长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办理结转外,其余专项经费原则上只允许结转一次。对因特殊原因本年度未启动的专项经费,允许结转在下一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启动的专项项目经费,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对于项目完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学校予以收回。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逐步加大零基预算项目范围,日常公用经费、教学经费原则上应在一年内使用完毕。在新一年度预算下达时,对上年未使用完的校领导办公经费、日常办公经费、交通费、公务接待费等经费视为结余资金,学校予以清理收回;对下达各学院的教学实验、实习经费、教学业务费等,有结余的统一收回学校,纳入第二年的教学经费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完善预算绩效考核制度,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绩效作为学校在下一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定期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建议,向校领导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开展综合或专项审计,对其支出合理性和效益性提出审计评价。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上级部门对预算公开内容、时间、形式的要求,学校及时对外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