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
华南农教〔2016〕12号 |
关于给予学生刁文中记过处分的决定
人文与法学学院2011级历史学专业学生刁文中,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刑事拘留。事发后,该生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其父母积极向被害人致歉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因而获得被害人谅解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2015年12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刁文中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免予刑事处罚。
刁文中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已构成刑事犯罪,对学校造成了不良影响,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09〕90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刁文中系因一时冲动犯错,且乃初犯,事后又能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并交待错误,真诚悔过,并主动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同时,事发时该生已是毕业班学生,自入学以来在校表现良好,事发前已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09〕90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可以减轻处分。经研究决定,给予刁文中记过处分。
华南农业大学
2016年3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