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华南农办〔2016〕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5〕273号)及有关规定,为规范“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创新机制,统筹资源;突出重点,争创一流;科研创新,提升能力;绩效优先,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建成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取得大批原创性成果,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贡献突出;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基本形成规范完善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责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根据《华南农业大学经济责任制》(华南农办〔2008〕45号),校长、副校长、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依规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负责。
第五条 学校是“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主体,成立华南农业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和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和改革的调查研究、总体设计、决策部署和统筹协调。成立华南农业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规划、管理和统筹使用;指导和决议专项资金的项目遴选和资金预算安排;审议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绩效评估等情况。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是“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部门。按照《高水平大学建设总体规划与改革方案》,负责组织项目遴选和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制订学校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跟踪管理、项目绩效评价、专项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是“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项目资金预算审核、资金下达、支出管理、资金使用进度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各建设领域涉及的业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高水平大学建设”各项工作。制订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预算计划等;按照规定和进度使用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九条 根据发展规划处的项目遴选结果,在遵循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提出“高水平大学建设”三年资金安排总体计划,科学合理编制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经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资金分配。
第十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按照学校发展需要确定分配比例,资金切块下拨。项目单位(责任人)和职能部门在切块资金额度内统筹安排资金,细化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并督促使用和管理。切块资金的项目构成及资金明细安排情况报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学校的建设规划,“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资金统筹用于高水平大学建设各个方面。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打造优势特色学科群、加强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引进和培育学术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拔尖创新人才、构筑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型研发机构;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二)具体包括:特色优势学科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高素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平台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
(一)项目执行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二)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经高水平大学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工作小组会议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以上调整由财务处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年末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从2016年开始,省财政将试行部门、单位支出进度考核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制度,以每年1-10月底时间段支出进度为准:
(一)支出进度75%-80%(含75%),按5%的比例收回统筹;
(二)支出进度60%-75%(含60%),按10%的比例收回统筹;
(三)支出进度低于60%,按20%的比例收回统筹。
第十四条 每年度终了,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决算资料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全部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提高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负责,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及报告,配合做好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一)按照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学校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落实情况、学校自身资源统筹力度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政策支持情况、项目重大进展以及标志性成果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资金安排使用形成的资产绩效等。
(二)配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实施项目工作进展和结果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十九条 年度或阶段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优罚劣、动态调整建设项目的依据。对于执行进度快、效果好的项目,相应调增项目资金;对于执行进度较慢、未能如期完成绩效目标的项目,缓拨或调减项目资金;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项目,及时整改或予以撤销,并予以问责。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实行“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
(一)学校开展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总体规划、改革方案、项目建设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办法、工作程序、每年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评价检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项目申报、遴选、认定、评审程序和结果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公开,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和审计结果实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在“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过程中,对出现重大问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弄虚作假或者工作消极不作为的项目及其负责人,将视情况相应扣减、停拨项目资金或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三条 在“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