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不断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鼓励拔尖创优,兼顾学科平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主要为本学年度获得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本学年度之前2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或之前1个学年度内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也可参评。参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涉密学位论文、申请者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为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学位论文,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遵守学术道德,写作规范,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第五条 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条件。在读期间及获学位一年内,学位论文成果在本学科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且须达到以下要求:自然科学类至少有1篇论文在EI、SSCI 或SCI三区以上刊物发表;人文社科类至少有2篇在CSSCI刊物上发表;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
第六条 申请优秀学术硕士学位论文的条件。在读期间及获学位一年内,学位论文成果在本学科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且须达到以下要求:自然科学类至少有1篇论文在一级期刊上发表;人文社科类至少有1篇论文在CSSCI刊物上发表;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奖励;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
第七条 申请优秀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条件。学位论文选题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应特别突出,学位论文成果显著,所提出的实施方案能解决实际重大问题,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其中,如有发表论文、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则优先考虑。
第八条 参评学位论文成果中,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发表论文若有多名并列第一作者,申请者应排名首位。国家发明专利应申请者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申请者排名第二。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指标
第九条 每年6月份,研究生院组织开展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分博士、学术硕士、专业学位硕士三种类别。
第十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评选产生。每年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篇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年度全校授予博士学位人数的10%(直选论文除外),但各分委员可按20%推荐至校委会参评(四舍五入,不足1人按1人计算,下同)。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分委会自行评选,报校委会核准。各分委会优秀学术硕士学位论文篇数不超过获学位人数的4%(直选论文除外);优秀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篇数不超过2%。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拔尖创优,具有高水平成果的学位论文不占名额,可直选为优秀学位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博士学位论文:自然科学类有1篇一区或5年影响因子5.0以上期刊的SCI论文或2篇二区以上期刊的SCI论文;人文社科类有1篇SSCI论文或CSSCI收录的一级期刊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自然科学类有1篇二区以上或5年影响因子3.0以上期刊的SCI论文;人文社科类有1篇CSSCI论文或一级期刊论文。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和推荐。
(一)申请者向所在学院分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分委会根据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结果,结合学位论文成果等条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综合评价;然后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指标,确定本分委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初步名单(含学术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报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校委会根据各分委会推荐意见,投票表决确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审议并确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含学术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
第十四条 公示与异议处理。
(一)为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良好的学术风气和科学道德,确保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质量,学校将对评选结果公示7天。
(二)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研究生院负责对异议论文进行处理,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公示名单无异议后,经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由学校发文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奖金0.5万元、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奖金0.3万元,均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对获奖研究生导师的奖励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获奖的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或学术失范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将撤销对作者及其导师的奖励,并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华南农办〔2014〕7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华南农办〔2010〕7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