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优秀考生奖励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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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优秀考生奖励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677

第一条  为鼓励更多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学校决定对在普通高考提前批或第一批录取的优秀考生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在高考提前批第一志愿、第一批平行志愿中的A志愿(或01志愿)填报我校的高分优秀考生。具体如下:

(一)对高考成绩在各省文科排位前100名(含100,下同)、理科排位前500名的考生,给予奖励80,000元的奖学金。

(二)对高考考生总数30万人以上省份(含30万,下同),高考成绩在该省文科排位前500名、理科排位前2000名的考生;或高考考生总数30万人以下省份(不含30万),高考成绩在该省文科排位前200名、理科排位前1000名的考生,给予奖励40,000元的奖学金。

(三)对高考考生总数30万人以上省份,高考成绩在该省文科排位前2000名、理科排位前8000名的考生;或高考考生总数30万人以下省份,高考成绩在该省文科排位前500名、理科排位前2000名的考生,给予奖励20,000元的奖学金。

第三条  奖励在高考提前批第一志愿第一批平行志愿中的A志愿(或01志愿)填报我校,且在专业志愿中填报我校某一指定农科专业并被该专业录取的优秀考生。具体如下:

(一)对高考分数超过我校投档线20分以上的考生,给予奖励本科四年所交学费(不含双学位等其他额外学费,下同) 等额的奖学金(即免交四年学费)。

(二)对高考分数高于我校投档线1019分的考生,给予奖励本科前两年所交学费等额的奖学金(即免交两年学费)。

(三)对高考分数高于我校投档线59分的考生,给予奖励本科入学第一年所交学费等额的奖学金(即免交一年学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指定农科专业为农学、植物保护、种子科学与工程、林学、森林保护、草业科学、园艺、茶学、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动物科学、蚕学、水产养殖、动物药学等13个专业(不含丁颖创新班)。

第五条  我校投档线是指我校在该省该批次第一次投档的最低分。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奖励不可累加,对同时符合两种奖励的考生,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第二条各档次奖励的考生,奖学金按四年平均发放。对获得第三条各档次奖励的考生,奖学金按当年等额学费逐年发放,学生入学后从指定农科专业转到非指定农科专业就读的,则前期已发放的奖学金有效,后期未发放的奖学金自动取消。在校学习期间,如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0990号)被学校纪律处分的、或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991号)被处以退学警告或退学的,则前期已发放的奖学金有效,后期未发放的奖学金自动取消。

第八条  优秀考生奖学金实行申报审批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由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学生,作自动弃权处理。优秀考生奖学金所需经费在学生工作处本科生奖学金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优秀考生奖励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78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华南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南农业大学

                                    2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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