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关于调整我校部分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华南农办〔20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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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校部分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华南农办〔201658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和《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学校决定对《华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517号)规定的部分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1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2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1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其他差旅费补充规定

(一)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的处理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二)关于出差人员公杂费用的处理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三)关于使用私家车公务出行的处理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

(四)关于出差当天往返的处理

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五)关于误餐费的处理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费40元(上限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华南农业大学

         2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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