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校部分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和《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学校决定对《华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5〕17号)规定的部分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1.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2.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其他差旅费补充规定
(一)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的处理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二)关于出差人员公杂费用的处理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三)关于使用私家车公务出行的处理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
(四)关于出差当天往返的处理
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五)关于误餐费的处理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费40元(上限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华南农业大学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