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
华南农办〔2016〕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是负责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工作的机构。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和《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的政策法规,维护华南农业大学的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规范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兽医师1名,委员6名(含非本单位社会代表1名)。委员会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召集会议和安排活动。
第五条 原则上涉及动物数量多、时间长和实验设计复杂的实验动物伦理申请书,需要召集全体成员召开会议;较简单的实验动物伦理申请书直接由3个成员完成。委员会全体成员每年至少召开1次大会,对本年度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 应当对开展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委成员给予适当酬劳(暂定由申请者支付,标准为每个专家每次审查的酬金100元)。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伦理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的政策法规。监督实验动物生产和科研动物实验中实验动物的福利伦理和科研人员执行相关政策法规情况。
(二)独立开展工作,审查和监督本校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养、生产、经营、运输,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三)监督动物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动物福利保障,对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出现肆意虐待实验动物的情况提出处罚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获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进行日常的福利伦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做出暂停动物实验项目的决议。
第八条 各类实验动物的繁育生产、饲养和动物实验,均应事先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并接受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动物实验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目伦理终结报告,接受项目的伦理终结审查。
第四章 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实验动物保护原则
(一)审查实验动物繁育和动物实验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即是否具备实验动物生产许可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等条件。
(二)审查实验动物饲养的环境条件和饲喂的饲料、饮用水等,是否符合实验动物国家标准和实验动物福利要求。
(三)审查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实验动物的伤害、死亡进行综合的评估。
(四)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
(五)制止没有科学意见和社会价值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
(六)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特别是濒危实验动物物种,减少不必要的实验动物使用数量。
(七)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情况下,采取实验动物替代方法,使用低等级替代高等级实验动物、用非脊椎动物或组织细胞替代整体实验动物,用分子生物学、人工合成材料、计算机模拟等非动物实验方法替代动物实验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福利原则
保证实验动物生存过程中包括运输中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
第十二条 伦理原则
(一)应充分考虑实验动物的利益,善待实验动物,防止或减少实验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实验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实验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实验动物。
(二)实验动物项目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第十三条 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
(一)公正性: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二)必要性: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应用或处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为前提。
(三)利益平衡: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兼顾实验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实验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负责任地出具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报告。
第五章 申请和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福利伦理审查,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正式《实验动物伦理审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项目名称及概述。
(二)项目负责人、实验执行人的姓名、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资格证书编号,使用许可证号。
(三)项目的意义、必要性、项目中有关实验动物的来源和许可状态、用途、饲养管理或实验处置方法、预期出现的对实验动物的伤害、处死实验动物的方法、项目进行涉及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详细描述。
(四)遵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的声明。
(五)伦理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程序:伦理委员会在接到有关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项目伦理审查申请书后,由伦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1名委员为项目评审人,进行初审和编写《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报告书》(见附件2),并负责召集伦理评审会和编写《实验动物伦理审查会议决议和终审意见书》(见附件3)。评审项目通过后,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签发。
常规项目评审后,如有重复或类同项目,可以不再经过初审和评审会,而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直接签发。
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项目评审人还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初次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后再提交伦理委员会审议。
参加评审会的伦理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含3人)。伦理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做出决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福利伦理审查决议。
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项目申请者可以申请现场答疑并可以提请对项目保密或评审公正性不利的委员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华南农业大学实施的所有动物实验项目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试行)》(华南农办〔2014〕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实验动物伦理审查申请书
2.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报告书
3.实验动物伦理审查会议决议和终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