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审计整改督办办法 华南农办〔201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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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审计整改督办办法

  

华南农办〔2016114

 

第一条  为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提高审计效能,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督办,是指对已审结项目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的落实情况,以及上级审计部门在审计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审计函件、批示等文书上所作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对象,是指上述需要落实整改事项的被审计单位、所涉及的单位及责任人。落实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人。下属单位落实整改的,由主管单位负责督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监督,是指对审计整改对象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等进行监督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审计处负责监督、协调审计整改相关事项。主要职责是检查审计文书中有关审计意见、建议和决定的采纳和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第六条  审计整改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上级审计部门向我校发出的审计文书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和决定,审计整改对象是否采纳和落实;

(二)学校审计处发出的审计文书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和决定,审计整改对象是否采纳和落实;

(三)上级审计部门和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对象的整改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审计整改对象是否落实;

(四)学校审计处发出的审计文书中涉及处理处罚事项,审计整改对象是否按时执行,各种应缴和罚没款、应原渠道归还的款项是否按要求及时交纳和归还。

第七条  审计处要在审计文书发文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整改对象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要求审计整改对象在规定时限内认真整改审计披露的问题,将落实审计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整改对象要在审计文书发文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书面审计整改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披露问题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的计划安排等。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整改要求跟踪督办工作,对没有落实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对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整改对象,发出审计督办函,督促其落实审计整改。

第十条  对未及时整改的,分情形作出处理:

(一)因客观原因造成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问题,由审计整改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完成整改的计划报审计处,审计处在规定时间督促其上报整改情况。

(二)因体制机制等原因发现被审计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审计整改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审计处对此整改事项提出建议报校领导审定。

(三)审计整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要求报送审计整改材料的,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审计处视情况督办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对拒绝整改和弄虚作假情形的,审计处将情况报送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工作,应当遵守学校校务公开和审计结果公告的要求和程序。以审计整改专题通报、审计结果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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