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6〕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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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61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依据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院、研究所(室、中心)、各机关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一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兼职教师、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校学习的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访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二)商标权(包括学校之校名、校徽、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含学术论文);

(四)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五)植物新品种权、通过审定的品种、新药以及其它生物制品的所有权等。

(六)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按最新的《华南农业大学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学校对以下商标、名称和标记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已依法注册之校名、校标;

(三)商标权归属于学校的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六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农大”“华农大”“华农”及华南农业大学的徽、标(包括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CAU)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华南农业大学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学校的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履行职务以及主要利用学校的名义或者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课题或合同(协议)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学校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均归学校所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并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均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下同),由学校主管领导、校办、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审计处、财务处、档案馆、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组成。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我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

(二)拟定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发展规划、策略;

(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四)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方面的咨询;

(五)负责组织学校的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六)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协调管理工作;

(七)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

(八)负责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合作合同的初步审查;

(九)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成果的法律状态的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对需要放弃权利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审核和放弃处理;

(十)负责学校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者认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应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批表》,由学院审批后,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对于拟申请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的成果,成果完成者应当尽快办理有关的申请手续。

(一)拟申请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的成果有课题支持的,应在《华南农业大学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批表》中列明课题名称、来源及编号;

(二)如与外单位联合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须附联合申请的合同、合作的依据等材料。

第十九条  拟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或划定密级,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相关技术资料要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保管。

第二十条  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华南农业大学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审批表》和专利申请的有关书面材料,使学校知识产权及时地获得国家法律保护;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积极主动地将职务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境)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处置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

第二十二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或签署《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派遣出国(境)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境)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二十四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注册,应当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技术,如果较长时间不能被开发应用或转让许可,或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利益考虑,该专利均已没有继续维持专利权的必要,则应该对该专利权进行放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两年内未能以学校的名义转化实施的,职务发明人经与学校协商约定并签订合同后,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转化实施。职务发明人因此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返还学校。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学校拟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技术,课题组或项目组可以继续维持,专利的维持费用由课题组或项目组支付,但是专利权人不作变更。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

 

第三十条  向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者其它知识产权的,按照《华南农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573号,下同)的规定办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或作价投资时,要对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华南农办〔201621号,下同)办理,要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

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时,具有优先使用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派出的出国(境)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携带学校享有或者所有的职务成果出国(境)的,应当由学校保密部门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与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三十四条  接受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须在签订委托研究开发合同中明确产权归属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在与国(境)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和贸易时,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进行涉及学校知识产权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华南农业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或华南农业大学章)方可生效。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的合同,按照《华南农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有关合同,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实施或转让合同时,相关项目组必须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并提供法律状态证明,确保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学校把知识产权工作成绩列入教职工的职称晋升评聘及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凡职务科技成果学校独立申请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登记费、印花税费和授权后6年内的年费等费用均由学校知识产权发展基金支付;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并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国际阶段的申请费学校予以报销;知识产权申请的代理费由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的课题组支付。

学校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和授权的专利,地方政府有专利资助的,由学校统一申报资助,所得资助款转入我校的地方政府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卡,用于资助我校的专利申请、授权及维持年费等开支。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推广转化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研究及创造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采取知识产权(技术)转让、许可实施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按照《华南农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上述奖励主要鼓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成果转化中所发生的收益入帐、管理和分配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及本办法所述人员,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泄漏本校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或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对学校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由法定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签署《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承诺书》由人事处及研究生院负责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5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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