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
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6〕13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6〕137号),为有效保护学校植物新品种权和育种工作者的权益,激发广大育种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规范我校植物新品种权管理,发挥学校植物育种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校师生员工在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力、物力和条件资源所培育成的植物新品种,其新品种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华南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维护、管理等工作。品种权的申请由育种人或育种组向科学技术处提出,并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申请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第四条 学校设立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基金,并纳入学校知识产权发展基金中管理,用于资助学校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维护。
第五条 凡本校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权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和授权后6年内(如有必要可延长)的年费等费用均由学校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基金支付。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推广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对在植物新品种权的创造、应用和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和标准按照《华南农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5〕73号)及《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华南农办〔2014〕16号)执行。
第七条 属本校的植物新品种,学校有权开发、经营及依法转让品种权。
第八条 学校以品种权转让、许可使用或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将植物新品种权提供他人实施的,或者学校自行经营其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业务的,按照《华南农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5〕73号)和《华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华南农办〔2016〕21号)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必须持证经营种子,属学校的植物新品种,未经学校许可,个人或下属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商业目的的种子生产、经营和销售,否则属侵权违法行为,将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校教职工及其所属单位有义务维护学校植物新品种权益,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假冒、侵权的违法行为,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农业大学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03〕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