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办法
(暂行)
华南农办〔2016〕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鼓励和调动学校科技人员积极从事高水平基础性研究工作,努力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资助,学校决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项目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项目指学校作为依托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研究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经费纳入高水平大学建设等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培育)项目资助的,每项奖励3万元。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NSFC-广东省联合基金集成项目资助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三)获得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点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的,每项奖励20万元。
(四)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资助的,每项奖励50万元。
(五)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资助的,每项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立项批复文件,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核提出奖励名单,并报学校领导批准;财务处负责奖金划拨和发放手续。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用于奖励项目团队,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七条 获奖人员领取奖励经费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八条 由于项目组主观原因而导致项目未能正常结题或因学术不端行为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处理的,学校取消全部奖励,并追回已发放奖金。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