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创新人才(国内培养)
培植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6〕170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步伐,鼓励博士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升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培养培植计划,是学校对具有科研创新潜力的博士生于延长期间在国内继续开展的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予以立项资助的计划。
第三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我校已确定延期毕业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申请人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创新精神。
(三)博士学位论文为非涉密论文。
(四)以下2款须满足其一:
1. 申请者有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华南农业大学发表的(含接到正式录用通知)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研究生在SCI、EI、A&HCI正式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在CSSCI正式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2. 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国家级人才所指导的研究生,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均可申请: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或指导的研究生发表过单篇IF≥4.0或大类分区为2区的SCI学术论文,或指导的研究生有个人发表2篇EI或CSSCI论文的,或导师本人发表过单篇IF≥4.0或大类分区为2区的SCI学术论文。
第四条 资助人数及额度
每年拟资助20名博士生,经费用于资助其延长期间的生活费。获准立项者,可在延长期间享受学校发放的10000元/月的生活津贴;另外,导师须在此期间提供不低于每月1000元的“助研”津贴。从延长期的首月开始按月发放,至毕业时停止,最长期限为一年,不少于半年。
第五条 项目立项后,导师须先垫付学校资助总金额的四分之一(半年折半计算),待项目结题达到结题成果要求后,学校将返还导师所垫付的经费。
第六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向研究生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创新人才培植计划(国内培养)资助申请表》(含承诺书);
2. 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
3. 在读中文成绩单。
(二)评审按“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拔”的原则进行。
1. 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和导师的承诺提出推荐意见;
2. 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采取公开答辩的形式,对申请者学位论文研究进展、科研能力、个人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3. 同等条件下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博士生优先。学校适当考虑农科、理工科和人文社科类资助人员比例;
4. 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立项;
5. 申请者及其导师与华南农业大学签署《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创新人才(国内培养)培植计划合同协议书》。
第七条 结题
(一)结题时间。获准资助的博士生应于授予学位一年内结题。
(二)结题成果要求。受资助者须于立项至授予学位一年内,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排名首位)、第一署名单位为华南农业大学,在正式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其中,农学类、理学类研究生须发表单篇IF≥4.0或大类分区为1区或大类分区为2区(2区须2篇以上)或累计IF≥6.0的SCI学术论文;工学类研究生须发表2篇及以上EI或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研究生须发表1篇SCI或EI或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2篇CSSCI学术论文。
(三)结题评审。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如经专家组评审认为实际成果确实无法达到标准者,其导师垫付的四分之一资助金学校将不予返还。
第八条 本项目在校期间每人限立项一次,本项目与其他校内外研究生出国资助和培养项目(国家公派出国项目、广州市菁英计划项目等)不可同时兼得。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创新人才培植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4〕155号)在2015年立项者全部结题完成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