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办法
华南农办〔2016〕1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鼓励和调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创新,努力争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决定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项目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项目指以学校作为依托单位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经费纳入高水平大学建设等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二)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
(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每项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文件和结题证书,提出拟奖清单;人事处负责核定后上报学校审批,财务处负责奖金划拨和发放手续。
第三章 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奖励经费可按比例划拨给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七条 获奖人员领取奖励经费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八条 如项目未能正常结题,或因学术不端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处理的,学校取消全部奖励;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提供未结题清单,财务处负责追回已发放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