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规定
(试行)
华南农办〔2016〕158号
第一条 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实施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华南农办〔2016〕71号)要求,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本科学生的选课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的课程由学院和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直接安排,不需要选课。
第三条 凡具有华南农业大学学籍,并已注册的学生,获得参加当前学年选课资格。未注册者,不得选读任何课程。
第四条 学生在选课前,务必认真阅读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学生修读课程,以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学业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个人学习计划,选择修读课程和上课教师,以及学校认可的校外课程和网络课程。
第五条 学生选课时,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先后顺序修读要求的课程,先选修先行课程,并在考核合格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第六条 学生选课时,应根据自身学业规划、学习能力和修课要求,决定选修的课程。本科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含重修)总学分一般最低不得少于10学分,上限为28学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上限为40学分。
第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必须使用自己的账号、密码进入教务系统进行选课,不得委托和代替他人选课。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八条 在同一授课时段,学生只能选修一门课程。
第九条 对转专业、降级、班级调整、申请提前毕业、休学后复学、高水平运动员和校际交流等特殊类型的学生,因年级、课程限制等原因,无法选修某些课程的,可在补退选阶段,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和补退选阶段,学生可自行调整选课结果。其它时间,不再办理更改选课结果手续。
第十一条 已选课程均参与学期学分绩点的计算。不参加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的,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算;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即使参加了考核,学校也不予登记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当学生所选的课程选修人数超过开课班学位数时,教务管理系统将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选课调整。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修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当选课人数少于15人时,该课程停开,并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单位,通知学生改选。如选课人数少于15人而又需要开课的,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分制改革试点专业学生,其他专业学生选课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