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客空间入孵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华南农办〔2016〕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物理空间、注册场所、资金支持和创业指导,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客空间(以下简称“创客空间”)位于校园泰山区18栋2楼。
第三条 根据《华南农业大学与广州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协议》相关约定,华南农业大学与广州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新的孵化器公司,执行创客空间对外运营及管理服务职能,创客空间大学生创业团队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创客空间的职能
第四条 创客空间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创客空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创客空间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服务;
(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等提供服务;
(五)为入孵企业举行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
(六)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
(八)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 入驻创客空间的条件
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规定,并结合我校大学生创业及创客空间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应如下: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与节能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农业产业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产业等。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创客空间创办企业:
(一)入孵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广州市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大学生,且大学生核心合伙人在该企业中所占股权不得低于50%;
(二)原则上在职研究生不属于入孵范围;
(三)以企业形式直接入驻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应少于3年,且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并符合广州市环境保护及其它有关标准的要求;研究开发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产权(含知识产权)明确;
(五)项目发展稳定,具有进一步发展和融资的空间。
第九条 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遵守创客空间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与创客空间签订的各项协议;
(四)及时准确地向创客空间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创客空间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五)入孵企业需将注册地址迁至本创客空间提供的注册地址。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入孵的企业向创客空间递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入孵审批表》;
(二)《创业计划书》;
(三)《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可选);
(四)《科技技术查新报告》(可选);
(五)《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含创始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司职位证明;
(六)《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
第十一条 受理
创客空间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创客空间,并登记在册。
第十二条 审批
在受理入驻申请后,创客空间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安排“路演”。“路演”结束后,根据团队情况和项目质量给出相应的反馈意见:
(一)直接入园:对于优秀的项目和团队,安排直接入园办理手续,根据团队实际需要考虑是否给予固定场地;
(二)点评改进:根据项目情况给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协助创业者做进一步的改进,安排3个月内举行第二次“路演”;
(三)直接退回:不符合创客空间发展规划的项目或团队予以直接退回。
第十三条 办理入孵手续
(一)根据企业类型和需求分配孵化场地,学校授权由创新创业学院与企业签订《入孵协议》;
(二)协助企业开通水、电、网络设施,外校入驻学生或已毕业学生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缴纳网络费,本校在校学生使用个人账号接入网络;
(三)协助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工商注册、设立银行资金账户、以及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入孵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结束后正式签约,孵化期为6个月至2年。每6个月考核一次,考核后根据项目发展需要及创客空间实际情况,考虑入孵企业的去留。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直接劝退。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内容
评估考核内容包括日常上班考勤、员工管理、经济能力、经营数据、融资需求、技术开发、发展潜力等几个方面。
第十六条 入孵企业在创业业绩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项目进展不正常。企业入驻创客空间后因某种原因使科研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二)在创客空间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企业入驻创客空间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三)入孵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四)用房转租;
(五)未经报备同意,私自改变原创业计划,执行新项目。
第十七条 被评估考核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财务报表或运营报表;
(二)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三)企业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考核不合格的入孵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 优惠政策及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孵化企业在入驻创客空间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满足条件的企业(华南农业大学本校学生或毕业生)可以申请学校创业扶持资金;
(二)免费接受创客空间短期或中期创业培训;
(三)享受广州市大学生创业的其他相关政策;
(四)项目在孵期间获得融资的团队,创客空间则收取其实际融资额或分期到账融资额的5%作为管理费。未入驻的其它项目或企业,如通过参加创客空间组织的“路演”活动获得融资,创客空间则收取其融资总额的2%作为管理服务费;
(五)创客空间一楼经营性业态的创业团队,则按照其营业额的10~20%收取管理费;
(六)企业可选择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库中的导师作为指导,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导师可持有不高于10%的股权作为指导费用;
(七)允许入孵企业员工在孵化期内按校内师生管理规定办理校内车辆通行证。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孵企业,创新创业学院有权终止孵化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不履行创业种子资金合同或违反创业种子资金合同;
(六)未能在创客空间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立刻无条件收回创业者办公场地:
(一)在办公区吸烟,发现3次且劝告无效的;
(二)入孵企业员工不做门禁登记和报备,直接使用创客空间其他场地的;
(三)租用场地后,连续超过两周没有员工上班,且劝告无效的;
(四)长期不做好自身场地保洁工作,所用场地脏乱无序的;
(五)公共场所喧哗,影响他人办公,且劝告无效的;
(六)破坏公共财物的。
第八章 入孵企业的毕业、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入孵企业的孵化期原则上为6个月至2年,2年后根据创客空间评估出孵,对于需延长孵化期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继续孵化。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孵化培育毕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需谋求更大发展的,可由创客空间向天河区、广州市相关的创业加速器推荐入园。
第二十四条 孵化期内,企业可向创客空间提出申请,提前终止孵化,退出创客空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