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国(境)外联合培养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6〕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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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国(境)外联合培养

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6169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博士生培养步伐,提升博士生国际化视野,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优秀博士生到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联合培养,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重点支持博士生前往教育、科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进行为期一年的联合培养。

第三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我校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

(二)申请人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工作主动性,或前期有明显的科研成果;申请时已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和前期研究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能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国外合作方所在国家或高校有外语水平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申请人的导师已与外方导师建立科研合作关系,申请人已取得国外(境外)合作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国内导师和外方导师同意申请人在国外(境外)开展的以我校科研工作为主的研究所发表的成果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署名单位。

(五)博士学位论文为非涉密论文。

第四条  资助人数及额度

每年拟资助30名左右博士生,在国外(境外)学习研究时间为完整的一年(不接受半年的立项申请)。资助经费包括申请人往返国际旅费、保险费、学校规定的国外(境外)补助(该补助已含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每人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另外,导师须在此期间提供不低于每月1000元的“助研”津贴。博士生在国外(境外)的研究经费,由对方合作导师或国内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提供。

第五条  评审

(一)工作体制

学校将资助人数指标下拨给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评审工作采取学院领导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所在学院牵头,一级学科带头人组织遴选。如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跨学院招生,由一级学科带头人组织本学科相关学院共同进行评审。

(二)指标分配

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立项资助人数指标依据各一级学科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生人数占全校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生人数比例计算,人数界定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

(三)评审流程

博士生本人申报,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组织遴选并公示7个工作日,研究生院进行备案,学校发文。

(四)评审具体要求

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实施细则。评审时,须采取公开答辩的形式,对申请者学位论文研究进展、科研潜力、综合素质、所赴大学和专业排名、外语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结束后,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在校园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研究生院提交立项者的以下申请材料及电子版(电子版扫描成PDF格式):

1. 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国外(境外)联合培养项目申请表》;

2. 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

3. 在读中文成绩单;

4. 国外(境外)大学正式邀请函;

5. 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研修计划(必须保证一半以上时间进行以强化学位论文质量为目的的研究);

6. 外语水平证明

7. 导师以及另外两位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8. 《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国外(境外)联合培养项目协议书》(协议书由学校、申请者、申请者国内导师三方签订)。

第六条  结项要求

受资助者所在一级学科组织完成结项工作。受资助者应于回国15日内向一级学科所在学院提交详实的总结材料,包括出入境记录、科研成果与学术活动材料、多张个人学习交流照片、访学高校或实验室出具的实验或听课纪录(须外方导师签名)及学习总结(重点总结国内与访学高校相比,对方值得学习和借鉴的方面,本人期间学习和科研比较深刻的体会)等。受资助者于立项至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前,须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含在线发表)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其中自然科学类博士生须至少发表ESI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博士生须发表SSCI论文1篇或CSSCI论文2,方可结项。完成结项要求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前置条件。

结项后,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受资助者的以下结项材料及电子版(电子版扫描成PDF格式)

1. 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国外(境外)联合培养项目结项申请表》;

2. 结项科研成果复印件;

3. 受资助者回国后的总结材料。

第七条  相关说明

(一)本项目在校期间每人限立项一次,不可与其他校内外研究生出国资助和培养项目(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创新人才(国内培养)培植计划项目、国家公派出国项目、广州市菁英计划项目等)同时兼得。

(二)立项受资助者所有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国外(境外)联合培养项目资助”。

(三)立项受资助者不得擅自变更访学国别、访学身份和国外科研内容,不得在国外注册攻读学位。

(四)立项受资助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出行,如未按规定时间出行者,取消其立项资格。

(五)每年立项指标的分配,依据上一年的派出质量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创新人才培植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4155号)在2015年立项者全部结题完成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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