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重大科研成果培育
和评价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16〕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意见》(粤发〔201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以及《华南农业大学关于持续提升科研质量,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决定》(华南农办〔2013〕52号)等文件精神,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的目标,凝聚科研资源,打造高水平科研成果,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和评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培育的成果是指拟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广东专利奖金奖、省部级人文社科奖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其中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和农业部中华农业科技奖;省部级人文社科奖包括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
培育的目标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广东专利奖金奖或省部级人文社科奖一等奖。
第三条 重大科研成果培育是指,学校划拨专门的经费,设立基金,资助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果进行整理、完善和提高,使其具备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广东专利奖金奖或省部级人文社科奖一等奖的条件。
第四条 重大科研成果培育基金不支持技术的研发、实施和推广工作,只限于支持成果的凝练、强化和完善以及奖励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所培育的成果以实际水平和价值为主,经评审认为达不到培育目标的可以空缺(当年无资助项目),宁缺毋滥。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广东专利奖金奖的培育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省部级人文社科奖一等奖的培育工作由人文社科处负责组织。
第二章 资助金额
第七条 重大科研成果培育基金包括成果培育经费、工作经费和后补助科研经费奖励,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成果培育经费每年预算100万元,培育数量2项,每项50万元;中国专利奖成果培育经费每年预算50万元,培育数量1项,每项50万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培育经费每年预算100万元,培育数量4项,每项25万元;广东专利奖金奖成果培育经费每年预算25万元,培育数量不超过1项,每项25万元;省部级人文社科奖一等奖培育经费每年预算60万元,培育数量不超过4项,每项15万元;工作经费每年预算10万元,主要用于重大科研成果培育工作的组织、评审和专家费用支出等,由科学技术处统筹使用。
第三章 申报成果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拟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培育成果基本条件是近5年已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拟申报中国专利奖的培育成果基本条件是近5年已获得广东专利奖金奖,或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后又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拟申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培育成果基本条件是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含鉴定、同行评议、学术委员会评审等),且整体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及以上;拟申报科技进步类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取得良好的推广应用效果;拟申报广东专利奖金奖的培养成果基本条件是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纠纷,专利已获得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拟申报省部级人文社科奖一等奖培育成果的基本条件是已出版、发表或提交了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
第四章 成果评审及立项
第十二条 评选采取“项目组申报、所在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方式进行。
(一)学校下发申报通知,由项目组填报《华南农业大学重大科研成果培育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学校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
(二)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分别对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在校园网公示所有形式审查合格项目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经妥善解决的,提交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三)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分别邀请校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的委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召开会议对申报培育的成果进行评审,遴选出拟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三条 经评审后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经妥善解决的,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整理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经校领导批准后,获资助成果的项目组与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签订立项合同,开始成果培育工作。
第十五条 每项成果的培育期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获资助成果的项目组实行项目组负责人制,项目组负责人要带领项目组作好成果的培育工作,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时间和其它任务目标,合理合规使用培育经费。
第五章 经费下达及使用
第十七条 重大科研成果培育基金经费实行“一次拨付、分批下达”的形式:
“一次拨付”是学校每年以专项资金的方式将全年的培育经费下达至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
“分批下达”是指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按照每个项目的实际执行进度,分批下达具体的培育资金,具体下达比例为:签订合同下达资助总经费的60%、完成奖励申报并经设奖部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助总经费的40%。
第十八条 重大科研成果培育基金主要用于成果的鉴定、评价(评审)、检索和专家咨询、差旅费、会议费等开支。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重大科研成果培育项目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其中单位异议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异议须签署个人真实姓名,所有的异议必须提交书面的异议书并附证明材料,不接受电话、邮件、网络等异议。异议经过处理并得出结论的,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异议同一项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重大科研成果培育项目异议范围包括项目支撑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实施经济效益的真实性、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排名。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收到异议材料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基础研究类成果的评价以有利于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重点;对应用研究类成果的评价以聚焦需求和效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对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以服务决策需求,形成战略研究报告,支撑思想库智囊团建设为重点;对技术转移、科技服务和科学普及类成果的评价以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
第二十三条 重大科研成果培育项目的考核以签订的培育合同为依据,核心指标是培育的成果荣获合同规定的相应级别的科研奖励。对于经过培育获得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奖励成果,学校按照成果培育资助的标准,以科研经费的形式于次年给予一次性后补助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由于项目组主观原因而没有按时完成奖励申报的,给予项目组全校通报,并且停止项目负责人3年内重大科研成果培育项目申请资格,同时追回已经下达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没有经过学校重大科研成果培育基金资助的成果,如果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奖励,学校按照成果培育资助标准,以后补助的形式于次年一次性给予科研经费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高水平大学重大科研成果培育基金实施方案》(华南农办〔2015〕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