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华南农业大学科技推广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6〕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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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科技推广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农办〔20161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技推广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增强广大教师服务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一支稳定的科技推广队伍,建立学校服务社会的长效机制,为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支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科技成果、科技服务和科技人才,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推广人员是指我校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科技培训、成果示范、校地(企)合作、基地建设、科技扶贫、社会调研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科技推广是学校服务社会的主要途径,科技推广业绩是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年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人事处及相关学院共同参与科技推广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学院负责组织本院教师完成学校下达的科技推广任务,负责本院科技推广工作考核与管理,包括教师科技推广工作报备审核以及职称评审、年终考核、岗位聘用等工作中相关科技推广工作量的报送等工作。

(二)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全校性科技推广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推广人员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终考核等工作中科技推广工作的审核及评奖评优等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年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工作中科技推广工作量的认定。

第五条  科技推广人员在每次开展推广工作前应在“华南农业大学农技推广服务综合管理及绩效考核系统”登记报备,说明推广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获得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本次推广工作,完成推广任务后应及时在系统上传工作照片、工作简讯等相关凭证,学校将以此为依据核算推广工作量。如不做登记或没有提供相关证明的不计算工作量。

第六条  科技推广工作实行档案管理,各学院(部、处)要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章  约束与激励

 

第七条  全校教师应以服务社会为己任,除学校聘任的推广专家外,学校其他科技人员也应积极参加科技推广活动,鼓励优先选择到我校新农村服务基地开展推广活动。

第八条  科技推广工作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年终考核等相关工作中可折算为工作量。参与学校组织的无偿、义务性的科技推广工作按每人每天3学时计算;开展有偿服务或为完成科研任务的推广工作按每人每天1学时计算。

第九条  科技推广工作量是学校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被学校聘为科技推广专家是评选推广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  学校每个五年计划召开一次科技推广工作表彰大会,对在科技推广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评选5个科技推广先进单位、10名科技推广先进个人。

 

第四章  专兼职推广专家的聘任管理

 

第十一条  为组建一支相对稳定的科技推广专家队伍,学校通过聘任制招聘科技推广专家。除本校科技人员外,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国内外其他高校及科研机构、企业、行业聘请科技推广专家。

第十二条  科技推广专家主要有专职推广专家和兼职推广专家两种类型。专职推广专家指根据条件申请并被学校聘任的校内推广专家。兼职推广专家指学校聘任的校外推广专家、我校从事科技推广工作非专职的推广人员(含本校退休教师)。

第十三条  聘任条件

(一)专职推广专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爱科技推广及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

2. 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 以科技推广为主要岗位工作,能够长期在基层从事技术推广服务。

(二)兼职推广专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 身心健康,热爱科技推广及新农村建设服务工作;

3. 有较为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  聘用程序

(一)由学校设置推广专家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分批次在校内发布招聘人员的专业、数量及岗位职责。

(二)符合条件校内人员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推荐,将相关材料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核;符合条件的校外人员可由我校教工、学院(部处)、新农村服务基地推荐,将相关材料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核。

(三)由人事处和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共同组织聘任工作,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聘用期限

专职推广专家聘期4年,兼职推广专家聘期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第十六条  相关待遇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推广专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优先推荐专职推广专家申报各级农业推广、示范及开发类项目。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中设置推广教授、推广研究员、推广副教授和推广副研究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科技推广工作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核。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科技推广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推广日常工作差旅、食宿和表彰奖励等,确保科技推广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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