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华南农办〔2017〕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促进我校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国务院令第304号,以下简称《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农业部令第8号)和《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2016年 第7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校编制、人才租赁或单位聘用科研人员(教学人员)及本校学生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利用我校科研条件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外单位科研人员、学生,按本校人员管理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全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华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华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成员协助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办公室监管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逐级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我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负责人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单位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和课题组的负责人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各实验室和课题组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 受理与审批
第七条 学校根据农业部的要求,每年定期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工作。
第八条 按照“谁研发、谁负责”的原则,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实行报告制,所有安全等级的实验研究经学院(部)报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安全等级为Ⅲ、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所有安全等级的中间试验,以及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在试验开始前经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办公室向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告或申请手续,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九条 凡获得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内容的国家级、各部委、省级(市级)及其他各类项目课题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后方可从事项目课题研究。
第十条 我校参加其他单位的转基因重大专项的人员,须经学院(部)报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如在本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科研任务,参照本办法的第八条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办公室负责不定期检查已取得农业部批准或审批的任何阶段的试验,如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已取得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12月15日前应当向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办公室和试验、生产所在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试验、生产总结报告,并接受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当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已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证书开展生产与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与合作单位(或企业)签定相关协议,报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办公室和试验、生产所在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生产与加工、经营等总结报告,同时接受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当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有效期内,试验单位需要改变试验地点的,应当向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学院(部),应当成立由二级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控制措施》及相关实验室的管理规定,配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
第十七条 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等活动的学院(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可追溯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研究材料的管理如包装、存放及剩余材料的处理、人员的出入的详细记录等,并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规模、时间和范围,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经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审批合格,报农业部批准后,方可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 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 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 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五)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应当经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审批,审查合格后,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 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 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 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五)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和课题组,应当定期(每年1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注重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积极运用新兴媒体,打造科学传播平台,为转基因科研和产业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擅自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或中间试验的,由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责令暂停研究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擅自更改试验地点、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经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办公室逐级上报,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责令停止试验,并做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取得国家级、各部委、省级(市级)及其他各类项目课题资助,擅自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未进行报告、备案,经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办公室检查发现后,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检查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并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证书的课题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对转让技术的单位(或企业)宣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及相关法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与加工、经营、进口与出口管理,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0〕154号)同时废止。